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检一部刑诉〔2020〕567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821987********,汉族,初中文化,滴滴司机,户籍地淮安市市辖区**乡**村**组**号,住淮安市开发区**小区**号楼**室。被告人朱某某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8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尹某某,女,198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1198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淮安市市辖区**乡**村**组**号,住淮安市淮安市开发区东城**小区**号楼**室。被告人尹某某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8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尹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朱某某、尹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朱某某、尹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份至2019年12月份期间,被告人朱某某在“闲聊”聊天软件内创建“会长俱乐部:2010381”赌博群,拉进赌客,并在“闲趣麻将”建俱乐部开游戏房间,供“会长俱乐部:2010381”赌博群内赌客进行赌博活动,“会长俱乐部:2010381”赌博群为赌客提供赌博结算服务,并收取每局2、3、5元的房费。被告人尹某某从2019年8月14日起至12月,明知朱某某在“会长俱乐部:2010381”闲聊群从事组织他人赌博活动,还在“会长俱乐部:2010381”闲聊群里面协助朱某某收取房费、监督赌客支付等。
经查,从2019年1月份至2019年12月份期间,被告人朱某某闲聊ID号9020104为“会长俱乐部:2010381” 闲聊群主,朱某某闲聊ID号9020104、21844701和尹某某闲聊ID号11004315为群管理员,群内赌客ID号为295个,实际人数266人(扣除一人二号或多号),250人发送红包总计104309次7612279.27元,251人接受红包 总计104316次7611080.59元,被告人朱某某、尹某某共收到123611元房费,购买房卡花费28462.5元,共提现142879.41元;从2019年8月14日至12月,“会长俱乐部:2010381”闲聊群内赌客ID号为285个,实际人数为256人(扣除一人二号或多号),被告人朱某某、尹某某共收到120320元房费(尹某某闲聊ID收到111743元);
另查明,“会长俱乐部:2010381”闲聊群内赌客程某某发出红包2338次共157013元,接收红包 1271次共 153941元;赌客赵某某发出红包2494次共 197218元,接收红包1332次共 153019.2元;赌客张某某发出红包2476次共160171元,接收红包1601次共 189505.45元;赌客吴某某发出红包882次共60886元,接收红包 550次共56937元;赌客蒋某某发出红包1628次共158773元,接收红包939次共119508元。
被告人朱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调取的被告人朱某某、尹某某户籍资料等书证;
2.证人程某某、张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朱某某、尹某某供述和辩解;
4.公安机关制作的扣押笔录;
5.公安机关调取的“闲聊”平台电子数据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尹某某利用网络开设赌场组织赌博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尹某某共同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是共同犯罪;被告人朱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是主犯;被告人尹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尹某某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某、尹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孟海洋
2020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尹某某现均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全部案卷材料共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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