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慈检刑诉〔2021〕120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2219871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安徽省寿县**镇**村**队,住宁波杭州湾新区庵东镇**村**路**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13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杭州湾新区分局刑事拘留,次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4月3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32119900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安徽省怀远县**乡**村**庄**号,住宁波杭州湾新区**镇**村**公寓*号楼。因本案于2018年12月6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杭州湾新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1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后经传讯未及时到案。于2020年8月3日再次被宁波市公安局杭州湾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杭州湾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朱某某、张某某均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中旬至同月底期间,被告人朱某某与俞某某(已另案处理)合股在俞某某家中、宁波杭州湾新区八塘江北面的小棚屋、雨轩农庄北面虾塘旁的铁皮屋、雨轩农庄前面的小树林、阿国饭店西边的小树林、沈海高速高架桥下的涵洞内等处开设赌场,招徕马某某、章某某、陈某某等人以“小牌九”的形式进行赌博活动,并从中抽头渔利。赌场每天下午、晚上各开一场,参赌人员累计达100人以上;抽头金额共计人民币50 000元以上。
2018年10月中旬至同年11月中旬期间,被告人朱某某与刘某某(已另案处理)合股在宁波杭州湾新区八塘江北面的小棚屋、雨轩农庄北面虾塘旁的铁皮屋、雨轩农庄前面的小树林、庵东阿国饭店西边的小树林等处开设赌场,招徕马某某、章某某、“小阿明”、姜某某等人以“小牌九”的形式进行赌博活动,并从中抽头渔利。期间,被告人张某某为赌场坐桌角三次。赌场每天下午、晚上各开一场,参赌人员累计达100人以上;抽头金额共计人民币50 000元以上。
在上述赌场中,被告人朱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40 000余元;被告人张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1 500余元。
2020年3月13日,被告人朱某某主动至安徽省寿县公安局众兴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到案后,其向公安机关检举他人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2020年8月3日,被告人张某某在被告人朱某某的规劝下主动至宁波市公安局杭州湾新区分局杭州湾新区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经过、扣押清单、情况说明、现场照片、户籍证明等;
2.证人陆某某、姚某某、马某某、章某某、郭某某、马某甲、姜某某、陈某某、张某甲、任某某、潘某某、周某某、王某某、徐某某、苗某某、朱某甲、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朱某某、张某某及同案人俞某某、刘某某、于某某、陈某甲、孙某某、陈某乙、崔某某、韩某某、胡某某、汝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张某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中,被告人朱某某系情节严重,被告人朱某某、张某某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朱某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张某某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被告人朱某某、张某某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被告人朱某某有立功表现,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方奇波
检察官助理 张亚伟
2021年1月25日
附:1.被告人朱某某现在宁波杭州湾新区**镇**村**路**号住处候审(联系电话:136 2145 ****);被告人张某某现在宁波杭州湾新区**镇**村**公寓**号楼**单元**室住处候审(联系电话:134 2471 ****);
2.《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3.《量刑建议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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