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张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9811979********,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路**号,因本案于2019年8月2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同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被告人朱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并依法延长了审查起诉的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朱某甲和张某某于2016年底从上家同案人叶某某(已判决)处取得“长江”赌博网站的代理账号,2017年以来,被告人朱某甲通过代理账号发展下级会员朱某乙(会员账号q35,另案处理)和朱某丙(会员账号q52,另案处理),并让被告人张某某与下家朱某乙、朱某丙和上家叶某某等人进行对数和赌资交收。经统计,2017年8月和9月份期间,被告人朱某甲和张某某通过上述会员账号接受赌博投注额为1670229元。
2019年6月4日,被告人朱某甲在广州市黄埔区开创大道230号百事街亨晖广场被抓获归案。同年8月19日2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高州市茂名大道鼎豪酒店(城东店)406房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缴获的手机等物证;
2.立案材料、抓获经过、户籍材料、前科查询、微信聊天记录翻译材料、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3.证人朱某乙、朱某丙的证言;
4.被告人朱某甲、张某某和同案人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辨认和指认笔录;
6.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和微信聊天及交易记录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张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组织赌博活动,接受投注,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龚冠丞
附:1.被告人朱某甲、张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增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0册。
3.缴获的手机1台和耳钉1对,现暂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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