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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张某某等5人假冒注册商标案)_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涵检二部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朱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02198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经商,出生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均为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街道**道**弄**号。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2019年8月22日被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427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陕西省长治市,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均为山西省长治市城区**村**街**号**户。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2019年7月24日被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逮捕。

被告人钱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0325198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云南省曲靖市,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均为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镇**村**号。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2019年7月24日被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逮捕。

被告人姚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03197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镇**村**段**号。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3年5月7日被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2019年7月24日被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526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江西省抚州市,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均为江西省抚州市乐安县**镇**村。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2019年7月24日被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逮捕。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张某某、钱某某、姚某某、陈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件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1月26日至2019年12月25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1月26日至2020年2月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年底,被告人朱某某向福建省**服饰有限公司租赁该公司位于莆田市涵江区**镇**房**号楼**栋**层,成立江口镇**鞋面加工场。2019年4月底开始,被告人朱某某雇佣被告人张某某作为工厂的负责人,负责工厂的生产和现场管理;雇佣被告人钱某某管理整条生产线;雇佣被告人陈某某管理中段生产线;雇佣被告人姚某某为鞋底围条配色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的匡威品牌休闲鞋。2019年7月23日,公安机关在江口镇**鞋面加工场内当场扣押到涉案的假冒匡威品牌休闲鞋40056双,当场抓获被告人张某某、钱某某、姚某某、陈某某。另查明2019年5月至6月,朱某某将其所生产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匡威品牌休闲鞋以每双32元(人民币,下同)的价格出售给颜某某、陆某某、刘某某共计48双。

案发后,被告人朱某某于2019年8月22日到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假冒匡威品牌鞋子等物证;

2.户籍证明等书证;

3.被告人朱某某、张某某等五人供述与辩解;

4.指认笔录、辨认笔录;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张某某、钱某某、姚某某、陈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货值金额1283328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张某某、钱某某、姚某某、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伯伟

2020年2月6日

附注:

1.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于莆田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张某某、钱某某、姚某某、陈某某现羁押于莆田市第一看守所。

2.移送案卷四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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