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矿检一部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071968********,汉族,大专文化,群众,原井陉矿区**党支部书记、主任。户籍所在地井陉矿区**街**号,住**。现因涉嫌职务侵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井陉矿区监察委员会于2020年8月23日对朱某某采取留置,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22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井陉矿区分局执行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30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井陉矿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女,1957年11月2日,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071957********,汉族,中专文化,中共党员,原井陉矿区**居委会出纳,户籍所在地井陉矿区**路**排**号,住**。现因涉嫌职务侵占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0月15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井陉矿区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井陉矿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9月22日、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2日、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6年3月至2018年5月,被告人朱某某担任井陉矿区**党支部书记、居委会主任,负责**居委会的全面工作。2009年4月至2016年12月,被告人张某某担任**居委会出纳,负责**居委会集体收入、支出的报账工作。
一、职务侵占犯罪事实
**居委会2012年和2013年度便民街道路硬化一事一议工程由周某某的施工队承揽。2013年2月8日矿区财政局拨付周某某施工队2012年工程款198720元,朱某某要求周某某拿出158720元用于**居委会集体账外支出,朱某某将其中的6000元侵吞用于个人消费。
2014年3月,朱某某和张某某利用保管2013年2月6日矿区财政局开具的**居委会一事一议工工程自筹资金52240元、36000元两张收据的便利,采取虚假财务报账方式从**居委会账上报出88240元现金,朱某某分得58240元,张某某分得3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1.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董某某、刘某某十一人的证言;2.书证:发票、明细账、银行进账单、记账凭证、河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等书证;3.被告人朱某某、张某某的供述。
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犯罪事实
1、2010年至2012年,**居委会与石家庄**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合作开发位于**社区的**小区。2010年8、9月的一天,为了让朱某某在合作中给予“照顾”,该公司总经理孙某某在朱某某家中送给朱某某现金人民币20万元。
2011年11月,朱某某以冯某某的名义购买**公司**小区**号沿街商铺一套,该套商铺价格为252365元,朱某某用孙某某送给其20万元中的17万元支付购房款,剩余的82365元约定2012年12月29日之前支付,后朱某某一直未支付剩余的82365元购房款。孙某某为了和朱某某“搞好关系”,不再收取剩余商铺购房款。2020年1、2月,朱某某害怕纪委有关部门对其调查,便找到张某某,让张某某开具了一张虚假的**号商铺购房款的收据,金额为82365元,事后朱某某给了张某某1万元好处费。
2、2013年年初的一天,为感谢朱某某在承揽**居委会一事一议工程中的照顾,周某某在朱某某家中送给朱某某人民币1万元。2014年6月的一天,周某某再次在朱某某家中送给朱某某人民币2万元。
3、2018年春节前的一天,为了**洗煤厂在占用**社区土地事宜中给予照顾,该洗煤厂法人许某某在**号**单元**室送给朱某某“好处费”人民币1万元。
被告人朱某某、张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020年9月16日,朱某某的妻子王某某向井陉矿区监察委员会退缴违法所得376605元;2020年9月1日、9月7日,张某某分两次主动向井陉矿区监察委员会退缴违法所得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1.证人证言:证人孙某某、刘某某、王某某十二人的证言;2.书证:**居委会出具的情况说明、石家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小区第一期工程合作开发协议、微信通话截图等书证;3.被告人朱某某、张某某的供述。
综合证据:1.书证:朱某某的任职情况证明、任职居委会主任的证明、张某某的个人简历、**居委会关于张某某的职务证明、户籍证明信、到案经过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张某某利用职务之便,侵吞集体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张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自愿接受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永永
2020年10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于井陉矿区看守所;被告人张某某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八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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