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建检一部刑诉〔2019〕115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90051986********,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浙江**有限公司供应科长,住杭州市萧山区**号。因本案于2019年4月28日被建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9日被建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211963********,汉族,文化程度小学,个体收废旧金属,住浙江省绍兴市**号。因本案于2019年4月28日被建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3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高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02197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浙江省绍兴市**号。因本案于2019年4月30日被建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3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姚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3011979********,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农民,住绍兴市柯桥区**号租1。1998年8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绍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03年12月16日因贩卖毒品罪被绍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2008年10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绍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0年7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绍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本案于2019年4月27日被建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3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82199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浙江省建德市**号。2007年12月18日因犯抢劫罪被桐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2010年7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桐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2013年4月8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4月27日被建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3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高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82199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浙江省建德市杨村桥镇**号。因本案于2019年4月27日被建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1日被建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褚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2197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浙江省建德市更楼街道**号。因本案于2019年4月27日被建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0日被建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建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徐某某、高某甲、姚某某、张某某、高某乙、褚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朱某某、徐某某、高某甲、姚某某、张某某、高某乙、褚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退回建德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3月初,浙江**有限公司供应科科长朱某某在明知被告人徐某某、高某甲等人无处置该厂废弃铁罐内的危险废物重油废料资质的情况下,根据废品买卖合同要求被告人徐某某、高某甲对浙江**有限公司内废弃铁罐内的危险废物重油废料进行非法处置,同年3月初,被告人徐某某、高某甲明知被告人姚某某无处置浙江**有限公司废弃铁罐内的危险废物重油废料的资质,而联系被告人姚某某进行非法处置。同年3月中旬,被告人姚某某在明知被告人张某某无相关处置能力、资质的情况下,又由被告人张某某伙同被告人高某乙、褚某某,于2019年3月18日晚将浙江聚兴化纤有限公司约38吨危险废物重油废料偷运至浙江建德市下涯镇****工业用地(**)上非法倾倒,导致环境污染。
2019年5月24日经杭州市生态环境局建德分局认定:大宇胶辊地块倾倒的黑色固体废弃物为废矿物油(HW08,代码为900-249-08,有毒性,易燃性)、废油渣(HW08,代码为900-249-08,有毒性,易燃性)、废包装袋(HW49,代码为900-041-49,有毒性)的混合物,按照《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 5085.7-2007)第5.1条的规定,该批固体废弃物为危险废物。
2、王某某、唐某某、徐某乙、陈某某、徐某某、王某某(均另案处理)经营污泥等废物处置中介业务。2018年5月份左右,浙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安环部副经理裘某某(另案处理)与王某某联系,欲将公司仓库内的一批铁桶装危险废物交由王某某等人处置。王某某、唐某某、徐某乙、陈某某、徐某某、王某某明知自己没有危险废物的处置资格,仍同意处置该批危险废物。随后王某某、唐某某等六人联系车辆,从绍兴市**仓库内将该批危险废物运至绍兴市柯桥区**附近一仓库暂时存放。后因味道过重,仓库附近群众反映强烈,王某某、唐某某等六人商定找他人非法处置该批危险废物。后陈某某联系上被告人张某某,以24000元的价格交由被告人张某某非法处置。被告人张某某伙同邱某某、洪某某(均另案处理)至绍兴平水镇仓库看过现场后,联系陈某某(另案处理)帮助寻找倾倒地点。2018年6月4日晚,被告人张某某及邱某某、洪某某先赶到本市杨村桥镇,由陈某某带该三人到其寻找的倾倒地点即本市下涯镇施家村马目工业园区陈家龙区块**有限公司工业用地查看确认。 2018年6月5日凌晨左右,潘某某(另案处理)受被告人张某某雇佣驾驶**号半挂车将该批危险废物装运至该块工业用地上,同时被告人张某某联系吴某某(另案处理)驾驶叉车赶到现场,随后,被告人张某某与邱某某、洪某某、陈某某、潘某某、吴某某等一起将该批危险废物从货车上卸下,露天堆放在该块空地上。事后,王某某、唐某某等六人从今晖公司结款72680元。
经现场称重,该批危险废物重18.5吨,根据**公司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及生态环境部**研究所司法鉴定报告,该批危险废物为异丙醇铝精馏残液及NBPT精馏残液,废物代码900-013-11,其危险特性为毒性。
被告人朱某某、徐某某、高某甲、姚某某、张某某、高某乙、褚某某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现场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发还清单、照片、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营业执照、废品买卖合同、进厂施工安全责任书、记账凭证、发票、计量单、账单、案件移送材料清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浙江省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薄、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陈某某、毛某某、朱某某、傅某某、徐某某、韩某某、唐某某、朱某某、周某某、胡某某、贺某某、蒋某某、赵某甲、赵某乙、傅某某、张某某、应某某、于某某、魏某某、任某某、王某某、陈某某泉、孔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叶某某、吕某某、刘某某、梁某某、周某某、孟某某、黄某某、许某某、吴某某、方某某等人的证言;
3、同案董某某、裘某某、王某某、陈某某、徐某某、徐某某、王某某、潘某某、吴某某、陈某某、邱某某、洪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4、被告人朱某某、高某甲、徐某某、张某某、姚某某、高某乙、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杭州市生态环境局建德分局关于浙江建德高铁新区大宇胶辊地块倾倒的固体废弃物性质认定意见、生态部**研究所司法鉴定所关于浙江省建德市**不明固体废物属性认定意见;
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搜查笔录;
7、电子数据:电子数据提取固定清单及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高某甲、徐某某、张某某、姚某某、高某乙、褚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张某某、高某乙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系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某、高某甲、徐某某、张某某、姚某某、高某乙、褚某某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建德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 佳
童富鑫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高某甲、张某某、姚某某现押于建德市看守所。朱某某、高某乙、褚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二十五册。
3、证据目录及证人、鉴定人名单。
4、具结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