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屯检刑诉〔2020〕149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0231992********,汉族,高中文化,经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黟县,住安徽省黟县**镇**宿舍。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5日经本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批准逮捕,于同日由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方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0231993********,汉族,高中文化,经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黟县,住安徽省黟县**镇**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5日经本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批准逮捕,于同日由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方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20年2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于2020年3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6日补查重报,本案于2020年5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份,被告人朱某某、方某某在黄山屯溪**大厦四楼共同注册成立黄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营推广贷款APP业务。2019年4月至9月期间,朱某某、方某某经事先商议,由朱某某联系购买,方某某负责付款,二人多次通过网络从他人处购买、收受公民个人信息共计29万余条,将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用于电话推销“**分期”、“**雪月”、“**黑卡”等多个贷款APP,获利50万余元。2019年6月份开始,朱某某、方某某使用获利钱款购买了“*鼓鼓”APP,使用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推广,朱某某、方某某在公司内运营“*鼓鼓”APP,进行非法放贷活动。具体购买、收受公民个人信息的情况如下:
1.2019年6月至7月期间,朱某某、方某某从陶某某处购买、收受了143933条公民个人信息(其中18546条系公民交易信息)。
2.2019年6月至9月期间,朱某某、方某某从微信号:J**(备注:*图料)处购买、收受了31100条公民个人信息(其中包含24499条公民交易信息)。
之后,朱某某私自将其中28600条公民个人信息(其中包含公民交易信息24499条)转卖给微信号:c**(昵称:无名),获取钱款55800元。
3.2019年4月至5月期间,朱某某、方某某从微信号:z**(昵称:Mr. **)处购买、收受了53000条公民个人信息。
4.2019年4月至5月期间,朱某某、方某某从微信号:r**(昵称:**财富人生)、微信号:s**(昵称:**国峰-)处购买、收受了18299条公民个人信息。
5.2019年5月下旬,朱某某、方某某从微信号:q**(昵称:**军火)处购买了34500条公民个人信息。
6.2019年7月,朱某某、方某某从叶某某(QQ号:249226****)处收受了13959条公民个人信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
2.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查询记录、调取证据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提交的材料等书证;
3.证人宋某某、吴某某、陶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朱某某、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
6.数据光盘及列表说明材料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方某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人购买、收受公民个人信息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江佳俊
2020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方某某现羁押于黄山市看守所。
2.公安卷三册、检察卷一册。
3.光盘十二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