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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方某甲等诈骗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慈检一部刑诉〔2020〕849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2221967********,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宁波钱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慈溪市**街道**路**。2019年9月15日因吸毒被慈溪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因本案于2019年9月14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0月22日被依法逮捕。同年12月19日,经宁波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方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226197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宁波钱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住浙江省宁海县**街道**村**。因本案于2019年9月14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0月22日被依法逮捕。同年12月19日,经宁波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邢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222196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慈溪市**镇**村**。2009年4月17日因吸毒被慈溪市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因本案于2019年9月14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0月22日被依法逮捕。同年12月19日,经宁波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222197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吉林省舒兰市**街**组。2006年8月26日因非法携带管制刀具被慈溪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200元。2007年11月23日因吸毒被慈溪市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因本案于2019年9月15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0月22日被依法逮捕。同年12月19日,经宁波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2321970********,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农民,住江西省靖安县**社**路**号**号楼**单元**室。2018年6月11日因犯诈骗罪被慈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本案于2019年9月24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0月22日被依法逮捕。同年12月19日,经宁波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本案由慈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方某甲、邢某某、李某某、徐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同年3月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4月3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同年2月22日、同年5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15日。被告人朱某某、方某甲、邢某某、李某某、徐某某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4月,被告人朱某某在慈溪市浒山街道孙塘南路174号注册成立宁波钱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2015年7月至2017年9月期间,被告人朱某某、方某甲、邢某某、李某某、徐某某等人分工合作,从事非法放贷业务,由被告人朱某某出资,由被告人方某甲负责审核借款手续,由被告人邢某某、徐某某等人负责介绍客户,由被告人李某某主要负责催收,通过虚增借款金额,以“砍头息”、“家访费”等名义扣减借款人实际到手本金,一旦借款人未按期还款,被告人朱某某则以虚高的借条作为证据起诉借款人,以实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经查,被告人朱某某、方某甲、邢某某、李某某、徐某某采用上述“套路贷”犯罪手段实施诈骗,其中,被告人朱某某参与实施诈骗12笔,骗得人民币5.67万元(以下币种同);被告人方某甲参与实施诈骗10笔,骗得4.87万元;被告人邢某某参与实施诈骗5笔,诈骗数额10.41万元,其中10.01万元系未遂;被告人李某某参与实施诈骗6笔,骗得1.87万元;被告人徐某某参与实施诈骗2笔,骗得2万元。具体如下:

1.2015年12月初,经被告人邢某某介绍,周某某至慈溪市浒山街道孙塘南路174号宁波钱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被告人朱某某借款2万元,由被告人朱某某、方某甲、邢某某办理借款手续,出具借条2.4万元,扣除“砍头息”、“家访费”后,实际到手本金1.6万元。因拖欠利息,被告人朱某某、方某甲、邢某某又让周某某出具借条1.3万元、1万元、2万元。后被告人朱某某将周某某起诉至慈溪市人民法院,要求归还6.7万元。慈溪市人民法院判决周某某败诉。被告人朱某某、方某甲、邢某某诈骗未遂5.1万元。

2.2015年12月,经被告人邢某某介绍并负责家访,陆某甲先后至慈溪市浒山街道孙塘南路174号宁波钱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被告人朱某某借款1.2万元、0.5万元,由被告人方某甲负责签订借款手续,共出具借条2.8万元,扣除“砍头息”、“家访费”、“好处费”后,实际到手本金1.33万元。后被告人朱某某将陆某甲起诉至慈溪市人民法院,要求归还2.3万元。慈溪市人民法院判决陆某甲败诉。被告人朱某某、方某甲、邢某某诈骗未遂1.47万元。

3.2015年12月8日,经被告人邢某某介绍,华某某至慈溪市浒山街道孙塘南路174号宁波钱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被告人朱某某借款2万元,由被告人方某甲、邢某某办理借款手续,出具借条2.4万元,扣除“砍头息”后,实际到手本金2万元。后被告人朱某某将华某某起诉至慈溪市人民法院,要求归还2.4万元。慈溪市人民法院判决华某某败诉,后华某某归还被告人朱某某2.4万元。被告人朱某某、方某甲、邢某某骗得0.4万元。

4.2015年12月12日,经被告人邢某某介绍,黄某甲、黄某乙至慈溪市浒山街道孙塘南路174号宁波钱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被告人朱某某借款2万元,由被告人方某甲办理借款手续,由被告人邢某某、李某某家访,出具借条2.5万元,扣除“砍头息”、“家访费”、“好处费”后,实际到手本金1.5万元。后被告人朱某某将黄某甲、黄某乙起诉至慈溪市人民法院,要求归还2.5万元。慈溪市人民法院判决黄某甲、黄某乙败诉。被告人朱某某、方某甲、邢某某、李某某诈骗未遂1万元。

5.2015年年底,经被告人邢某某介绍,胡某甲、胡某乙至慈溪市浒山街道孙塘南路174号宁波钱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被告人朱某某借款1.5万元,由被告人方某甲、邢某某负责签订借款手续,出具借条1.5万元,并拿着1.5万元现金拍照取证,扣除“砍头息”、“好处费”后,实际到手1.06万元。因拖欠利息,被告人朱某某、邢某某又让胡某乙出具借条2万元。后被告人朱某某将胡某乙起诉至慈溪市人民法院,要求归还2万元。慈溪市人民法院判决胡某乙败诉。被告人朱某某、方某甲、邢某某诈骗未遂2.44万元。

6.2016年3月3日,胡某丙至慈溪市浒山街道孙塘南路174号宁波钱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被告人朱某某借款2万元,由被告人方某甲负责签订借款手续,出具借条3万元,扣除“砍头息”、“家访费”、“好处费”后,实际到手本金1.4万元。因拖欠利息,被告人朱某某又让胡某丙出具借条1万元。后被告人朱某某将胡某丙起诉至慈溪市人民法院,要求归还4万元。后胡某丙归还被告人朱某某4万元。被告人朱某某、方某甲骗得2.6万元。

7.2016年3月5日,陆某乙、杨某甲慈溪市浒山街道孙塘南路174号宁波钱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被告人朱某某借款2万元,由被告人方某甲负责签订借款手续,出具借条3万元,并拿着3万元现金拍照、录视频取证,扣除“砍头息”、“家访费”、“好处费”后,实际到手本金1.5万元。被告人李某某负责收取利息。后被告人朱某某将陆某乙、杨某乙起诉至慈溪市人民法院,要求归还3万元。慈溪市人民法院判决陆某乙、杨某乙败诉。被告人朱某某、方某甲、李某某诈骗未遂1.5万元。

8.2016年3月8日,经被告人徐某某介绍,方某乙、方某丙至慈溪市浒山街道孙塘南路174号宁波钱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被告人朱某某借款2万元,由被告人徐某某办理借款手续,出具借条3万元,扣除“砍头息”、“服务费”后,实际到手1.5万元。方某丙、方某乙归还被告人朱某某1万元。后被告人朱某某将方某乙、方某丙起诉至慈溪市人民法院,要求归还2万元。慈溪市人民法院判决方某乙、方某丙败诉,后方某乙、方某丙归还被告人朱某某1.3万元。被告人朱某某、徐某某骗得0.8万元。

9.2016年3月11日,经被告人李某某介绍,胡某丁至慈溪市浒山街道孙塘南路174号宁波钱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被告人朱某某借款1万元,由被告人方某甲办理借款手续,出具借条1.5万元,扣除“砍头息”、“家访费”后,实际到手本金0.83万元。后被告人朱某某将胡某丁起诉至慈溪市人民法院,要求归还1.5万元。慈溪市人民法院判决胡某丁败诉,后胡某丁归还被告人朱某某1.5万元。被告人朱某某、方某甲、李某某骗得0.67万元。

10.2016年3月11日,经孙涛(另案处理)介绍,胡某戊、华某某至慈溪市浒山街道孙塘南路174号宁波钱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被告人朱某某借款2万元,由被告人李某某等人家访,由被告人方某甲负责签订借款手续,出具借条3万元,并拿着3万元现金拍照取证,扣除“砍头息”、“家访费”、“押金”后,实际到手本金1.7万元。后被告人朱某某将胡某戊、华某某起诉至慈溪市人民法院,要求归还3万元。慈溪市人民法院判决胡某戊、华某某败诉。被告人朱某某、方某甲、李某某诈骗未遂1.3万元。

11.2016年4月6日,宋某某至慈溪市浒山街道孙塘南路174号宁波钱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被告人朱某某借款2万元,由被告人方某甲办理借款手续,出具借条3万元,扣除“砍头息”、“家访费”后,实际到手本金1.8万元。被告人李某某、徐某某负责收取利息。后被告人朱某某将宋某某起诉至慈溪市人民法院,要求归还3万元。慈溪市人民法院判决宋某某败诉,后宋某某归还被告人朱某某3万元。被告人朱某某、方某甲、李某某、徐某某骗得1.2万元。

12.2016年5月8日,陈某甲慈溪市浒山街道孙塘南路174号宁波钱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被告人朱某某借款2万元,由范某某(另案处理)负责签订借款手续,由被告人李某某等人家访,出具借条3万元,并拿着3万元现金拍照取证,扣除“砍头息”、“家访费”、“押金”后,实际到手本金1.6万元。后被告人朱某某将陈某乙起诉至慈溪市人民法院,要求归还3万元。慈溪市人民法院判决陈某乙败诉。被告人朱某某、李某某诈骗未遂1.4万元。

到案后,被告人方某甲、李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朱某某主动退赔人民币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营业执照、民事起诉状、民事判决书、借据、微信转账截图等;

2.被害人周某某、陆某甲、华某某、黄某甲、胡某乙、胡某丙、杨某乙、方某乙、胡某丁、胡某戊、宋某某、陈某乙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朱某某、方某甲、邢某某、李某某、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方某甲、邢某某、李某某、徐某某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方某甲、邢某某、李某某、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朱某某、方某甲、李某某、徐某某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邢某某诈骗数额巨大,但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朱某某、方某甲、李某某、徐某某的刑事责任,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邢某某(未遂)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甲、李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朱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被告人方某甲、邢某某、李某某、徐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被告人朱某某、方某甲、邢某某、李某某、徐某某均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被告人徐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漏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涛

   2020年5月18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方某甲、邢某某、李某某、徐某某现均羁押于慈溪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5份

4.量刑建议书1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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