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商梁检一部刑诉〔2020〕627号
被告人朱**,男,汉族,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3221975********,户籍地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孙付集乡苏桥村***号,务工,现住址:北京市丰台区时村***号,租房。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商丘市公安局建设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9日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15日执行刑事拘留。梁园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0月22日批准逮捕,于2020年10月23日商丘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曹**,男,汉族,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21962********,户籍地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孙付集乡苏桥村***号,务工,现住址:北京市朝阳区黑庄户乡城建工地。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商丘市公安局建设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9日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15日执行刑事拘留。梁园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0月22日批准逮捕,于2020年10月23日商丘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建设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曹**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9月07日12时32分经孙付集乡政府通报,苏桥村村民朱**、曹**自2017年8月至今,多次组织家人以不属实的诉求到国家信访局非访、集访,以此给孙付集乡政府施压来达到他们不可告人的目的。朱**、曹**的行为给孙付集乡政府的工作开展造成极大被动,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朱**、曹**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的证言;3、相关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曹**,肆意挑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梁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颖
检察官助理:宋莹
(院印)
2020年12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朱**、曹**现羁押于商丘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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