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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曾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四川省德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德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一部刑诉〔2020〕842号 

被告人曾某某,女,199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221992********,汉族,专科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三台县,住四川省三台县****号。2019年6月1日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德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9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朱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231988********,汉族,专科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蓬安县,住四川省南充市蓬安县**镇**村**组。2019年5月29日,因涉嫌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德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9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朱某某涉嫌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其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被告人曾某某在四川**房地产有限公司在三台县“**国际”售楼部上班时,利用担任该楼盘销售秘书之便,把 “**国际”已销售房屋的客户交易信息1397条,以2元一条的价格出售给何某某(另案处理),何某某以4元一条的价格出售给郭某某(另案处理),被告人曾某某得赃款2800元。案发后,曾某某已退清赃款。

2018年7月,被告人朱某某在蓬安县“**庄园”楼盘售楼部上班时,利用该楼盘销售之便把 “**庄园”楼盘中已经销售屋客的客户交易信息1200余条出售给郭某某得赃款6500元。案发后,朱某某已退清赃款。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物品决定书及清单;

2.书证:到案经过、户籍信息、情况说明等;

3.证人证言:证人何某某、郭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曾某某、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电子数据:微信转账记录及具体信息光碟。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朱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将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曾某某、朱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曾某某、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曾某某、朱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秀兰

                         2020年6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曾某某,住四川省三台县**街**号。被告人朱某某,住四川省南充市蓬安县**镇**村**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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