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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曾某甲等开设赌场、销售假药案)_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芗检公刑诉〔2018〕721号

被告人朱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6281984********,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台湾省,户籍地福建省平和县**镇**巷**号,现住址福建省平和县**镇**巷**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3月17日被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曾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628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福建省平和县,户籍地福建省平和县**镇**村**号,现住址福建省平和县**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3月17日被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乙,女,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628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福建省平和县,户籍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南昌**路**号**幢**室,现住址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南昌**路**号**幢**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3月17日被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曾某乙,曾用名曾某丙,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628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福建省平和县,户籍地福建省平和县**镇**巷**号,现住址福建省平和县**镇**巷**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7月8日被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朱某乙,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628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福建省平和县,户籍地福建省平和县**镇**巷**号,现住址福建省平和县**镇**巷**号。因犯非法经营罪于2014年8月20日被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6月16日被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甲、曾某甲、张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告人朱某甲涉嫌销售假药罪、以被告人朱某乙、曾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分别于2018年6月22日、2018年8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分别于2018年6月22日、2018年8月3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8年8月6日至2018年8月30日、自2018年10月15日至2018年11月13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8年7月23日至2018年8月6日、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0月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开设赌场罪:

2018年3月13日至17日,被告人朱某甲、曾某甲、曾某乙、张某甲、朱某乙经合谋,共同在漳州市芗城区**小区**幢**室利用微信群以“禁抢扫雷”(赌博名称)的方式供他人赌博,至案发,该微信群的赌资数额达人民币1179046.2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朱某甲、朱某乙的证人证言;3、被告人朱某甲、曾某甲、张某甲等人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等笔录。

(二)销售假药罪:

2015年下旬,被告人朱某甲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且明知其购进的“虫草鹿鞭丸”、“鹿茸肾宝生精延时片”、“黄秋葵、牡蛎”、“德国黑金刚”、“CROWN3000”、“金鳄一夜情”、“参茸三肾宝”、“国哥1573”、“少女迷情粉”等9种药品是假药的情况下,仍利用微信聊天软件在网络上予以销售,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19278元。2018年3月16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朱某甲住处查扣相关药品,经漳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上述9种药品均应按假药论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刘某甲、刘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朱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漳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鹿茸肾宝生精延时片”等产品定性的复函等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曾某甲、张某甲、朱某乙、曾某乙以营利为目的,共同开设赌场供他人进行赌博并从中营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甲在明知所销售药品为假药的情况下销售假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销售假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甲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应当数罪并罚。在开设赌场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朱某甲、曾某甲、张某甲、朱某乙、曾某乙均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规定,均系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芗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黄怡璇

代理检察员:曹哲荣

2018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朱某甲、曾某甲、朱某乙、曾某乙现均羁押于漳州市看守所;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漳州市女子看守所。

2、起诉卷宗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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