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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朱希磊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吴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一部刑诉〔2020〕1182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9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1426199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夏邑县**乡**村**号。被告人朱某某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 年4 月22 日由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1月27日由本院重新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朱希磊,男,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0786198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山东省昌邑市**镇**村**号。被告人朱希磊曾因犯抢劫罪,于2010年6月21日被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6年12月29日释放。被告人朱希磊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4月17日由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1月27日由本院重新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朱希磊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朱某某、朱希磊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朱某某、朱希磊,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朱某某、朱希磊认罪认罚,并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朱某某为非法牟利,于2020年3月期间,经与王某某(另案处理)预谋,由朱某某介绍他人办理营业执照以及对公账户银行卡等材料出售给王某某等人。被告人朱某某先后介绍被告人朱希磊以及龚某某(另案处理)在苏州市吴中区等地通过登录“江苏市场监管”APP实名认证的方式各办理营业执照4张,后将上述营业执照合计8张以及相关对公账户银行卡、单位公章、法人章等材料出售给王某某。

被告人朱某某、朱希磊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2020年12月29日,被告人朱某某、朱希磊均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聊天记录、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单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朱某某、朱希磊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伙同他人,购买国家机关证件,被告人朱希磊将国家机关证件出售给他人,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属于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朱某某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系主犯。被告人朱希磊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朱某某、朱希磊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某、朱希磊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刘 庆 

                                 2020年12月29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朱希磊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量刑建议书6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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