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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朱某甲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湛检一部刑诉〔2020〕131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11********1513,汉族,小学肄业,务农,住平顶山市湛河区**乡**村*组。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7月8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姚孟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于2020年8月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姚孟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朱某甲,男,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11********1512,汉族,小学肄业,务农,住平顶山市湛河区**乡**村*组。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7月8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姚孟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于2020年8月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姚孟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22********0014,汉族,小学肄业,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叶县**镇**街***号,现住平顶山市湛河区**乡**村。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7月9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姚孟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于2020年9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11********1516,汉族,小学肄业,务农,住平顶山市湛河区**乡**村第*组***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7月8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姚孟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于2020年8月5日经我院不批准逮捕,次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姚孟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9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顶山市公安局姚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朱某甲、李某某、陈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根据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平政【2011】**号文件,平顶山市白龟湖每年自3月1日至8月31日实施禁渔制度。2020年2月28日白龟山水库渔政管理所、白龟山水库综合治理办公室等部门联合发布通告,白龟山水库水域全境自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实施禁渔,在禁渔期内,禁止所有捕捞作业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破坏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活动。2020年5月下旬,被告人朱某某、朱某甲、李某某(因病取保)三人合伙出资5000余元购买渔网、钢管、竹竿等工具预谋非法捕鱼,后又拉被告人陈某某入伙,陈某某出资1700元购买了电线和灯泡,四人驾驶朱某某、朱某甲的两条铁皮船到我市湛河区**村北侧白龟湖水域,将四具自制抬网陆续放置在水库内,悬挂大功率节能灯泡非法诱捕野生杂鱼。2020年6月初,渔政执法人员发现抬网并将抬网割断,后四人将被损坏的抬网修补完整,继续非法捕鱼,所捕渔获物销售后获利共计29224元,获利四人平均分配。2020年7月7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朱某某、朱某甲、李某某、陈某某非法捕鱼时被当场抓获,现场查获非法捕捞野生杂鱼104公斤及抬网等捕鱼工具。经平顶山市白龟山水库渔政管理所测量,涉案抬网网目尺寸为3毫米,现场查获的渔获物已死亡,做掩埋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平顶山市人民政府文件、关于2020年白龟山水库实行禁渔期制度的通告、手机微信转账交易明细、账本复印件等书证;

2.证人靳某某、张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刘某某、陈某甲的证言;

3.被告人朱某某、朱某甲、李某某、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笔录;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朱某甲、李某某、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伙同朱某甲、李某某、陈某某违反保护水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朱某甲、李某某、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朱某甲、李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郭丽娜

检察官助理:温欣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朱某某、朱某甲现羁押于舞钢市看守所、被告人李某某取保候审于平顶山市湛河区**乡**村、被告人陈某某取保候审于平顶山市湛河区**乡**村第*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及光盘二张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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