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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李某某开设赌场案)_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苍检刑检刑诉〔2019〕610号 

被告人被告人朱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0327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苍南县**镇**幢**号。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7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6日被苍南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女性,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03271972********,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苍南县**镇**路**号。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6日被苍南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罪,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李某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3月份至2019年7月,被告人朱某某在苍南县灵溪镇瑞和家园坐庄经营六合彩,被告人李某某共接受他人六合彩投注转投给被告人朱某某。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共接受他人投注约360万元转投给被告人朱某某,非法获利约16万元左右,被告人朱某某非法获利20万元以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户籍信息、微信转账明细、支付宝账户明细、扣押决定书;

二、证人证言:证人钟某某、刘某某、黄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

三、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被告人朱某某、李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四、勘验、检查笔录:手机检查笔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朱某某、李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接受他人六合彩投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苍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夏紫云

2019年10月18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李某某羁押在苍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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