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星检一部刑诉〔2020〕Z302号
被告人朱某甲,小名朱某乙,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1196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贵州省毕节市金海湖新区人,住毕节市金海湖新区**镇**村**组**号。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黔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经黔西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黔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小名一杆枪,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01197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贵州省毕节市金海湖新区人,住毕节市金海湖新区**镇**村**组**号。曾因犯抢劫罪,于2001年6月22日被原毕节市人民法院(现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黔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2日,黔西县人民检察院以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
本案由黔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经毕节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以被告人朱某甲、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20年2月14日、2020年4月29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查后于2020年5月25日重报审查起诉;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自2020年4月17日至2020年5月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被告人朱某甲、李某某与汪某某(另案处理)、鄢某某(另案处理)共谋开设赌场,约定朱某甲占股40%,李某某、汪某某、鄢某某各占股20%,之后四人分别在毕节市七星关区(现毕节市金海湖新区)梨树镇水牛屯村山林、者巴洞村、江天水泥厂背后的山上等地开设流动赌场,提供赌具供赌客聂某某、郭某某等人以“麻十三”的方式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共开设赌场三个月,朱某甲分得6万元,李某某、汪某某、鄢某某各分得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聂某某、郭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述与辩解:被告人朱某甲、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李某某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和赌具,并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丁龙柏
2020年6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朱某甲现羁押于黔西县看守所,被告人李某某现住毕节市金海湖新区**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559793****;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检察卷宗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已装检察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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