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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李某某敲诈勒索案)_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19〕2606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981198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茂名市**镇**村**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18年4月3日被刑事拘留,于2018年5月5日被逮捕,于2018年10月16日被提起公诉,于2018年12月20日被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以抢劫罪、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于2019年3月30日被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于广东省花都监狱服刑。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981199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茂名市**镇**村**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18年4月3日被刑事拘留,于2018年5月5日被逮捕,于2018年10月16日被提起公诉,于2018年12月20日被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以抢劫罪、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于2019年3月30日被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于广东省花都监狱服刑。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李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8月8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起,被告人朱某某、李某某和赖某某(另案处理)合资16.1万元购买处于抵押状态的一辆白色奔驰牌E260型号小轿车,事先故意划损破坏左侧后视镜,并准备了从一副伪造号牌(粤AA9****)、一台手机、一张中信银行借记卡(卡号621**********943)、螺母和石头等作案工具。准备妥当后,朱某某、李某某和赖某某在广州市、东莞市、惠州市等多地高速路上,故意行驶靠近被害人车辆,用螺母或石头扔向被害人车辆,故意制造虚假碰撞的交通事故,诬陷被害人车辆撞坏了其奔驰牌小轿车的左侧后视镜,并用言语恐吓威逼的方式索要赔偿费用,胁迫被害人交出现金或转账至指定微信和中信银行借记卡中。

2018年2月3日14时许,朱某某、李某某等人驾驶白色奔驰牌汽车小轿车行驶在本市珠三角环线高速东莞路段,使用上述“碰瓷”方式试图向被害人石某某实施诈骗,索要赔偿费。在协商期间,朱某某、李某某等人使用言语恐吓威逼的方式,让石某某通过微信扫码支付方式,转账了6800元。得手后朱某某、李某某等人驾车逃离现场。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0日作出判决,认定朱某某、李某某参与2018年1月7日、1月21日、2月2日三宗“碰瓷”事实,判朱某某犯抢劫罪、敲诈勒索罪,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判李某某犯抢劫罪、敲诈勒索罪,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检查材料,银行交易流水等书证,审讯录像等视听资料,被害人石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朱某某、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李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黎雨轩                                        

2019年9月19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李某某现于广东省花都监狱服刑;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二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建议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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