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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李某甲等滥伐林木案)_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埔检刑诉[2020]189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汉族,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1251978********,文化程度大专,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县**镇**村**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物业服务中心项目经理。2019年4月9日因涉嫌滥伐林木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男,汉族,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821989********,文化程度大专,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化州市**镇**村**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物业服务中心客户服务部主管。2019年3月13日因涉嫌滥伐林木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8日被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郭某某,男,汉族,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251979********,文化程度中专,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镇**村**路**号。2019年3月19日因涉嫌滥伐林木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2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李某甲、郭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同年12月25日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将本案交由我院办理。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7日,**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物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物业服务中心”)应本区**小区业主要求,向广州市黄埔区住房和建设局申请对该小区8区、9区主干道桉树进行截枝压顶,高度控制在3至4米。2018年11月12日,广州市黄埔区住房和建设局批复同意该申请。此后,物业服务中心项目经理被告人朱某某安排物业服务中心客户服务部主管被告人李某甲委托施工队实施作业,被告人李某甲遂委托被告人郭某某实施作业,并约定以被截枝的树木抵扣施工费用。2018年11月中旬至2019年1月初,被告人朱某某、李某甲、郭某某明知未取得林业主管部门砍伐许可的情况下,违反广州市黄埔区住房和建设局批复要求,由被告人朱某某安排,被告人李某甲具体联络,被告人郭某某招徕工人具体实施,共砍伐**小区林木118株(蓄积44.86立方米)。

2019年3月13日,被告人李某甲向公安机关投案;2019年3月19日,被告人郭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2019年4月9日,被告人朱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朱某某、李某甲、郭某某的供述;2.证人牛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户籍信息、归案经过等书证;4.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李某甲、郭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李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楠

2020316

附:

1.被告人朱某某、李某甲、郭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被告人朱某某联系电话1376337****,被告人李某甲联系电话1592013****,被告人郭某某联系电话1356027****。

2.本案卷宗材料共8册,光盘5张。

3. 穗埔检量建〔2020〕137号《量刑建议书》9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5.《证据开示材料》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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