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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李涛等开设赌场案)_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闵检一部刑诉〔2020〕2394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7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6197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在安徽省颍上县**乡**村**队**号。2009年3月23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被告人李涛,男,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0321198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在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乡**村**组**号。2016年3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2018年12月因赌博被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处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2019年9月23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被告人许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2198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在安徽省寿县**镇**村**队。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513701198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在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镇**村**号。2009年6月12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上述四名被告人均于2020年5月12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年6月17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李涛、许某某、孙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朱某某、李涛、许某某、孙某某均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2020年5月12日,被告人朱某某伙同被告人李涛、孙某某、许某某等人,在本市闵行区**路**弄**酒店后一平房内开设赌场,供他人以“斗牛”等方式赌博,并从中抽头牟利。其中,被告人朱某某系赌场老板,被告人李涛负责招揽赌客参赌;许某某负责接送赌客,有时看管窑箱;孙某某负责分配桌面赌资。2020年5月12日,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民警查处该赌博场所,当场查获现金人民币若干元、赌具麻将牌一副、当场抓获被告人朱某某、李涛、孙某某、许某某及参赌人员王某甲、冯某某、顾某某、王某乙、程某某、胡某某、王某丙、李某乙、焦某某、周某甲、周某乙、王某丁、王某戊。

到案后,被告人朱某某、李涛、许某某如实交代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在我院审查起诉阶段如实交代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涉案现金、赌具、手机等物均已由公安机关依法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王某甲、冯某某、顾某某、王某乙、程某某、胡某某、王某丙、李某乙、焦某某、周某甲、周某乙、王某丁、王某戊的证言及辨认笔录;2、证人朱某乙(另行处理)的证言及辨认笔录;3、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4、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5、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华漕派出所出具的《办案说明》;6、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7、被告人朱某某、李涛、许某某、孙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李涛、许某某、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被告人李涛、许某某、孙某某为他人开设赌场提供直接帮助,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属共同犯罪。被告人朱某某、李涛、许某某、孙某某均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涛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朱某某、李涛、许某某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孙某某在我院审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朱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对被告人李涛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对被告人许某某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对被告人孙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马晓燕

检察官助理 孔庆丹

2020年8月27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李涛、许某某、孙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质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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