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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杜某某盗窃案)_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性,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3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黔西县,住贵州省黔西县******寨组农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日被龙里县公安局拘留, 2019年9月7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龙里县看守所。

杜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73119******,苗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惠水县,住贵州省惠水县**街道办事处**村***组**号,无业。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日被龙里县公安局拘留, 2019年9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龙里县看守所。

本案由龙里县公安局刑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杜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1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朱某某、杜某某对犯罪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2月11日在黄万林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对二被告人的量刑建议刑期均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6月份的一天晚上,犯罪嫌疑人朱某某、杜某某驾车窜至龙里县冠山街道大竹芒水库工地,盗窃工地上的底托100个,价值22000元;盗窃钢板、钢筋、边角铁料共500斤,价值591.5元。2019年8月2日凌晨,犯罪嫌疑人朱某某、杜某某驾车至龙里县冠山街道大竹芒水库工地盗窃工地钢筋8根,钢管13根,铁板座托7块,扣件100个,共计价值1054.42元。

2、2019年5月份至6月份,犯罪嫌疑人朱某某、杜某某驾车窜至龙里县北部工业园区石龙沟大桥工地,盗窃扣件1000个,价值6000元,盗窃钢板2000斤,价值5000元。

3、2019年5月份的一天晚上,犯罪嫌疑人朱某某、杜某某驾车窜至龙里县北部工业园区达利食品工地,盗窃扣件500个,价值3000元。

4、2019年6月份的一天晚上,犯罪嫌疑人朱某某、杜某某驾车窜至龙里县龙溪大道985学校门口,盗窃985学校一期工程项目部扣件400个,价值2400元。

5、2019年6月份至7月份,犯罪嫌疑人朱某某、杜某某三次驾车窜至龙里县水场乡沙坡大桥工地,盗窃沙坡大桥项目部顶托200个,价值2732元。

6、2019年4月份至7月份,犯罪嫌疑人朱某某、杜某某驾车先后窜至龙里县龙门镇湿地公园二期工地音乐喷泉附近和龙山大道龙门镇工地,在龙门镇湿地公园二期工地音乐喷泉附近盗窃扣件500个,价值3000元;在龙山大道龙门镇工地盗窃扣件1000个,价值6000元,废旧细钢筋1000多斤,销赃得款1000元左右。

7、2019年4月份的一天晚上,犯罪嫌疑人朱某某、杜某某驾车窜至龙里县草原路龙铁物流工地,盗窃扣件200个,价值1200元。

8、2019年6月份的一天晚上,犯罪嫌疑人朱某某、杜某某驾车窜至龙里县谷脚镇快递路贵龙和悦府工地 ,盗窃扣件200个,价值1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提取笔录及照片、计量笔录及照片、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2.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受案登记表、朱某某租车合同、租车行GPS定位截图及行车轨迹;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甲、潘某某、邓某某、陈某乙、谭某某、胥某某、秦某、杨某、李某某、卢某、周某的证言、废品回收站老板杨某甲的供述;4.被告人朱某某、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 现场勘验笔录、现场辨认笔录、人像辨认笔录;6.价格认定结论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杜某某多次盗窃,且盗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天明

2020年2月12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龙里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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