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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杨某某妨害公务案)_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恩检一部刑诉〔2020〕Z70号 

被告人朱某甲,女,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71962********,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住恩阳区**镇**街**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4日被巴中市公安局恩阳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7日被巴中市公安局恩阳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甲,男,198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01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住恩阳区********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4日被巴中市公安局恩阳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巴中市公安局恩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甲、杨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5日,被告人朱某甲的亲家公彭某甲驾驶摩托车搭乘其女儿彭某乙(朱某甲儿媳)、外孙杨某乙在位于巴中市恩阳区**镇**村**组的家附近不慎掉入鱼塘中,造成三人死亡,经恩阳区政府组织的联合调查组结论显示非交通事故及安全生产事故。2020年7月3日15时,朱某甲与其子被告人杨某甲及其他亲属吴某某、朱某乙、黄某某、乔某某等人为达到让上级政府追究双胜镇政府和鱼塘承包人的赔偿责任,组织多人准备到巴中市市政府门口集体上访。为维护稳定,恩阳区委政法委、公安局、信访局工作人员提前到达现场,与巴中市政府等部门工作人员一起,劝说朱某甲等上访者依法到信访场所表达诉求,但朱某甲不满意,面朝市政府大楼跪下喊冤,参与事件处置的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巡特警大队的民、辅警决定将其带离。在带离过程中,杨某甲等人上前采取阻挡、拉扯等手段阻扰警察的正常执法行为。期间,朱某甲咬伤辅警杨某丙、王某某手指并踢伤彭某丙的手指,杨某甲使用拳头对另一名辅警余某某进行殴打,致使参与事件处置的六名民、辅警受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巴中市恩阳区人民医院疾病证明等书证;2.证人黄某某、乔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杨某丙、王某某、彭某丙、余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朱某甲、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光碟1张;7.其它证据材料:到案情况说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杨某甲以暴力方式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甲、杨某甲暴力袭击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应当从重处罚。到案后,朱某甲、杨某甲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朱某甲、杨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甲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判处杨某甲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  洲

检察官助理:王曙光

2020年12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朱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28278****;被告人杨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7757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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