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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杨某某故意伤害案)_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太检一部刑诉〔2020〕300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0231995********,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江苏省宝应县人,住江苏省扬州市宝应县**镇**花园小区**栋**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太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太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023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江苏省宝应县人,住江苏省扬州市宝应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太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太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太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需补充证据,本院于2020年3月23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经补充侦查后,于2020年4月22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份的一天,李某某在聊呗APP一个群内参与赌博,赢了30万元左右。同年10月11日,陈某某、童某某邀集朱某某、杨某某、施某某、王某某驾驶苏******江淮黑色商务车到太和找李某某要钱。10月17日晚21时许,在太和县**镇蓝堡城小区,童某某等人将正准备回家的李某某带至商务车上,进入高速往南京方向行驶,在车上威胁、恐吓李某某退还所赢钱财,李某某谎称朋友游某某是他的老板,有钱,童某某等人又开车返回蓝堡城小区。朱某某、杨某某、施某某、王某某见到游某某即下车追撵,并将游某某抓住往车上拉,游某某反抗,朱某某、杨某某对游某某进行殴打,游某某呼救,童某某等人害怕便驾车离开。经鉴定,游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施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游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朱某某、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杨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旭东

2020年5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朱某某、杨某某现羁押于太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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