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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某某赌博案)_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六检公诉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某甲,曾用名某乙,男,19******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020319********,苗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住六枝特区******,曾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09年9月29日被六枝特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2015年12月14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赌博罪、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21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28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0203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住六枝特区**乡**村**组,因涉嫌赌博罪、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21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28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六枝特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甲涉嫌开设赌场、赌博罪,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19年10月12日、12月26日退回补充侦查;2019年12月12日,2020年2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2019年初,被告人朱某甲伙同刘某某(另案处理),以营利为目的,采用提供赌博场所、赌具、设定赌博规则等方式,组织、邀约他人在六枝特区中寨乡大箐村、四方井村的农户家里进行赌博。赌博行为持续了十余天,刘某某和朱某甲各抽头渔利人民币数千元。

2. 2019年3至4月期间,被告人朱某甲伙同刘某某、陈某某(另案处理)、付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以营利为目的,采用提供赌博场所、赌具、设定赌博规则等方式,组织、邀约他人在六枝特区月亮河乡境内的补雨村、大坝村、郭家寨村农户家里进行赌博。赌博行为持续了二十余天,刘某某 、陈某某等人各抽头渔利人民币数千元。

3.2019年4月份中旬后,被告人朱某甲伙同王某甲以营利为目的,采用提供赌博场所、赌具、设定赌博规则等方式,组织、邀约他人在六枝特区月亮河乡补雨村、大坝村、郭家寨村、新窑镇桥梁村等地农户家里聚集数十人进行赌博。赌博行为持续了三十余天。赌资累计达到数万元以上,抽头渔利达数千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前科材料、拘留证、逮捕证等;2.证人证言:牟某某、周某某、李某某、杨某某等多名证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朱某甲、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5.视频资料:现场视频及讯问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甲、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王某甲等人以牟利为目的,以提供赌场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等组织他人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甲、王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朱某甲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朱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白

2020年3月4日 

附:

    1.被告人朱某甲、王某甲现羁押于六枝特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光碟7张。

3.通信工具手机2部。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5. 量刑建议书2份。

6.换押证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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