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灌检二部刑诉〔2020〕1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211983********,汉族,初中文化,淘宝店主,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市湘潭县,住浙江省义乌市**街道**区**栋,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8月23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20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查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211989********,汉族,初中文化,淘宝店主,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市湘潭县,住浙江省义乌市**街道**区**栋,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8月23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20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苏省灌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查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1日补查重报。
本院于2019年12月14日、2020年2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至2018年8月期间,被告人朱某某从薛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处购买19.4万元人民币ROLLO牌空烟管,后在其经营的淘宝店铺“**烟具总汇”、“**火机总汇”(以查某乙身份证注册)、“**总汇”进行销售。2018年8月22日14时5分,侦查机关依法对朱某某的出租屋进行检查,发现有国家管制的烟草专卖品空烟管共计2281盒,其中RoIIo空烟管1819盒,依法扣押。
2017年11月至2018年8月期间,被告人查某甲从薛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处购买ROLLO牌空烟管等,后在其经营的淘宝店铺“**电子商贸”(对应的淘宝账号是十指紧扣7486****)、“**打火机专柜”(对应的淘宝账号是cha****)、“**商贸”(对应的淘宝账号是HT7529****)进行销售。其中单独销售空烟管金额为人民币8.6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黄某某、薛某某、张某某等证言;
3.被告人朱某某、查某甲供述和辩解;
4.检查笔录;
5.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查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查某甲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的物品,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查某甲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某、查某甲主动退出违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某、查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以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被告人查某甲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陶建民
2019年12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联系电话:1826797****、156752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九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