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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梁某某侵犯著作权案)_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滨检刑诉〔2019〕370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3121985********,汉族,大学文化,金石机器人常州有限公司工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路**号付**号,住常州市武进区**花苑**幢**单元**室。被告人朱某某因涉嫌侵犯著作权罪,经无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19年3月7日被该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侵犯著作权罪,经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决定,于2019年4月11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侵犯著作权罪、传播淫秽物品罪,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1月15日被公安机关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梁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051982********,汉族,大专文化,河南省孟津县**局工作,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县**镇**路**局**院,住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县**镇**路**局**院。被告人梁某某因涉嫌侵犯著作权罪,经无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19年3月16日被该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侵犯著作权罪,经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决定,于2019年4月11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侵犯著作权罪罪,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1月15日被公安机关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梁某某涉嫌侵犯著作权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5月,被告人朱某某通过淘宝购买或网上免费下载网站模板,并在阿里云网站租用服务器的方式,先后架设维和社影视网站(域名:http://www.zhwb9190.com)、三九电影网网站(域名:http://www.999dianying.com),通过资源抓取软件从“131采集”、“最新永久资源网址”、“高清资源网综合资源”、“速播”、“酷云资源网”等网站采集影视资源,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其架设的网站上播放。被告人朱某某为牟取利益,在维和社影视网站设置了VIP收费项目以增加网站点击量,从而吸引广告商投放广告以从中赚取利润,被告人朱某某通过VIP收费项目共非法获利人民币200元。

2019年3月,被告人朱某某为牟利,将其架设的“维和社影院”网站的源代码以150元的价格销售给被告人梁某某,并帮助被告人梁某某架设及维护逍遥影视网站(域名:http://www.xyzxdy.com),后被告人梁某某利用该网站通过上述途径采集影视资源,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进行播放。被告人梁某某欲通过增加网站点击量,吸引广告商投放广告从而收取费用,至案发,被告人梁某某尚未获利。

被告人朱某某、梁某某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调取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网页截图、QQ聊天记录、出具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扣押决定书、情况说明、美国电影协会北京代表处等出具的声明等;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朱某某、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出具的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

4.勘验、搜查笔录: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出具的勘验笔录、搜查笔录等;

5.电子数据: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提取的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梁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网站上传播影视作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梁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华忆娇

 2019年12月2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常州市武进区**花苑**幢**单元**室;被告人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县**镇**路**局**院。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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