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陂检一部刑诉〔2020〕212号
被告人梅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0116200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住武汉市黄陂区**街**村**号。因盗窃,于2019年12月21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3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朱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0116200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住武汉市黄陂区**街**村**号。因盗窃,于2019年12月21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3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梅某某、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6日退回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补充侦查,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于2020年5月27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梅某某、朱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0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梅某某、朱某某与韩某某、黄某某、万某某、范某某、柳某某、梁某某(均未满十六周岁)及胡某某(另案处理)等九人至本区**街**小区**栋**号成某某经营的**店铺,由被告人梅某某、朱某某及梁某某、胡某某在店外望风,韩某某、黄某某、万某某、范某某、柳某某将**店铺玻璃门拉开后进入店内,盗走店内软黑楼香烟5盒、硬黑楼香烟8盒、硬知音香烟1条、软蓝楼香烟17盒、软红楼香烟16盒、硬红楼香烟18盒、硬奇景香烟15盒、大彩香烟13盒、利群香烟1条、宽窄香烟1条、天下名楼香烟1条、枸杞槟榔33袋。经价格认定,被盗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3444元。
案发后,被告人梅某某、朱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公安机关追回部分赃物并发还被害人成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被告人梅某某、朱某某的身份信息、被盗物品清单等书证;3.被害人成某某陈述;4.被告人梅某某、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到案经过、办案说明;6.指认作案现场笔录、辨认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7.价格认定结论书;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梅某某、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梅某某、朱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梅某某、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梅某某、朱某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兰
检察官助理闫奕铭
2020年6月2日
附: 1、被告人梅某某、朱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黄陂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及证据三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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