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奉检刑诉〔2020〕Z232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于重庆市奉节县,公民身份证号码512226196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危险品货车驾驶员,户籍地及住址为重庆市奉节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奉节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殷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于重庆市奉节县,公民身份证号码512226196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危险品货车押运员,户籍地及住址为重庆市奉节县**街道**路**号**幢**单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奉节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奉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殷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到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朱某某、殷某某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至6月10日期间,被告人朱某某、殷某某利用驾驶危险品运输车进入中铁上海局草堂横洞工地的便利,趁人不备,多次秘密将堆放在工地的废旧钢材、螺纹钢盗走,总计价值人民币9680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3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朱某某、殷某某利用驾驶危险品运输车进入中铁上海局草堂横洞工地的便利,趁人不备,多次秘密将堆放在工地的废旧钢材共计6980斤盗走,并于2020年5月12日以人民币6980元的价格进行贩卖。经奉节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废旧钢材价值人民币7155元;
2.2020年6月9日12时许,被告人朱某某、殷某某利用驾驶危险品运输车进入中铁上海局草堂横洞工地的便利,趁人不备,将堆放在工地的740斤“22型号”全新螺纹钢盗走,并于当日以人民币740元的价格进行贩卖。经奉节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全新螺纹钢价值人民币1213元;
3.2020年6月10日12时许,被告人朱某某、殷某某利用驾驶危险品运输车进入中铁上海局草堂横洞工地的便利,趁人不备,将堆放在工地的800斤“22型号”全新螺纹钢盗走,并于当日以人民币820元的价格进行贩卖。经奉节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全新螺纹钢价值人民币1312元;
2020年6月11日,被告人朱某某、殷某某主动到奉节县公安局草堂派出所投案。
2020年6月11日,被告人朱某某、殷某某将盗窃的1540斤“22型号”的全新螺纹钢全部归还给中铁上海局草堂横洞工地。2020年6月16日,被告人朱某某、殷某某将所盗窃废旧钢材变卖的6980全部归还中铁上海局草堂横洞工地,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中铁上海局螺纹钢进货单、废品收购站记账单、手机微信截图、奉节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立功材料情况说明、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杨国华、杨某某、王某甲、欧某某、林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朱某某、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指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殷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总计价值人民币968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殷某某系共同故意犯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朱某某、殷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朱某某、殷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某、殷某某揭发他人犯罪,查证属实,系立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奉节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和平
检察官助理:冉镇荣
2020年7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朱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重庆市奉节县**镇**村**号,联系电话:1359472****;被告人殷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重庆市奉节县**街道**路**号**幢**单元**,联系电话:139082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 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4. 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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