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一部刑诉〔2020〕2639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2811989********,汉族,初中文化,**有限公司工作,住江阴市**街道**村**幢**室。被告人朱某某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8月19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毛某某,男,200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281200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阴市**街道**村**幢**室。被告人毛某某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8月19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毛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了被告人朱某某、毛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朱某某、毛某某,听取了被告人朱某某、毛某某及其值班律师、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朱某某、毛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份,被告人朱某某与张某某(另案处理)合谋设置圈套,让被害人刘某某使用隐形透视镜诈赌,再通过当场戳穿诈赌来敲诈刘某某钱财,并纠集被告人毛某某及胡某某、陆某某(均另案处理)共同配合设置圈套。
2020年4月25日,在长山**广场的**泰一房间内,胡某某、陆某某配合刘某某诈赌被告人毛某某,被告人朱某某在被告人毛某某输光后戳穿刘某某诈赌并录下视频,以举报诈赌为由敲诈刘某某共计现金55000元及黄金叶天叶香烟2条,合计价值人民币57000元。事后被告人朱某某分得人民币2.4万,被告人毛某某分得人民币6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朱某某、毛某某、胡某某及张某某、陆某某家属已退还全部赃款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收集、制作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发破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收条、谅解书、卷烟价格说明等书证;
2.证人胡某某、张某某、陆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朱某某、毛某某的供述;
5.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6.江阴市公安局调取的视频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要挟的手段强行索要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毛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某、毛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某、毛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士芳
2020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阴市**街道**村**幢**室;被告人毛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阴市**街道**村**幢**室。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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