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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池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_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三部刑诉〔2020〕2163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22197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萧县**镇**行政村**自然村**号,住浙江省乐清市**镇**村。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2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池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811984********,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镇**路**号,住浙江省乐清市**镇**府**栋**室。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5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2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池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朱某某、池某某同意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下半年至2019年11月12日间,被告人朱某某伙同其妻子纵某某(已判决)在没有取得苏州**电器有限公司授权的情况下,向被告人池某某购买了6万余个标有 商标的指示灯外壳,并在乐清市**镇**一作坊内组装标有上海**电器厂生产的 商标的指示灯用于销售。2019年11月12日,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在朱某某的作坊内查获58510只假冒 商标的指示灯。2019年11月13日,侦查人员又在乐清市**镇**路**弄池某某的仓库内查获1万只标有“上海**电器厂”、“APT”商标的指示灯外壳。经查明,朱某某销售给郑某某200只假冒 商标AD16-22SM型号的指示灯,销售价格为380元,现场查获的指示灯销售价格至少11.1169万元。案发后,被告人朱某某、池某某与苏州**电器有限公司达成民事调解,分别赔偿人民币35万元、30万元。

注册商标的使用权人为苏州**电器有限公司,该商标核定使用范围包括低压电器元件,注册有效期至2029年8月20日。

另查明,被告人朱某某于2019年11月26日主动到乐清市公安局柳市分局投案;被告人池某某于2019年11月13日在柳市镇阳头路6弄的仓库里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假冒 商标指示灯、假冒 商标指示灯外壳;

2.书证:价格认定结论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送货单、苏州**电器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书、证明、价格证明、商标注册证、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物清单、和解协议书、银行转账凭证、户籍证明、前科情况核实证明;

3.证人证言:证人胡某某、郭某某、郑某某、黄某某的证言、到案经过;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朱某某、池某某及同案犯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达11.1169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池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朱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另考虑被告人朱某某、池某某系初犯,且已赔偿被侵权单位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某一年二个月有期徒刑,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池某某一年三个月有期徒刑,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琛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分别为1396874****、1537280****。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律师工作记录表贰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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