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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沈某某等开设赌场案)_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窗体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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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青检一部刑诉〔2020〕177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291984********,汉族,大学文化,系上海市**区夏阳街道**党支部委员,户籍在上海市青浦区**街道**村**号,住上海市青浦区**路**弄**号**室。2019年9月11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刑事拘留并延长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年10月1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沈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291986********,汉族,大学文化,系上**自来水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在上海市青浦区**镇**村**号,住上海市青浦区**路**弄**号**室。2016年11月2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15年5月因赌博违法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处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2019年9月11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刑事拘留并延长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年10月1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271986********,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在上海市松江区**镇**村**号,住上海市青浦区**路**弄**号**室。2019年9月11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刑事拘留并延长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年10月1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蒋某某,女,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291986********,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在上海市青浦区**镇**村**号,住上海市青浦区**屯**路**弄**号**室。2019年9月11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沈某某、李某某、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朱某某、沈某某、李某某、蒋某某均同意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同年9月间,被告人朱某某、沈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上海市青浦区**路**弄**号楼**号车库处开设以“德州扑克”形式赌博的赌场,通过微信群组等方式招揽赌客参赌,采用收取台费、保险费等方式牟利,共计获利人民币7万余元。期间,被告人朱某某、沈某某纠集被告人李某某、蒋某某等人参与赌场运营,由被告人李某某负责发牌及兑换筹码,被告人蒋某某负责记账分红等。

被告人朱某某、沈某某、李某某、蒋某某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告人朱某某、沈某某、李某某、蒋某某的供述、证人龚某某、叶某某、金某某、许某某、庄某某、董某某等人的证言、相关辨认笔录、赌场收支明细记录证实,被告人朱某某、沈某某伙同被告人李某某、蒋某某于上述时间、地点开设赌场,招揽赌客参赌并非法获利的情况。

2.检查证、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物照片、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证实,2019年9月10日22时许公安机关将上述赌场查获并扣押手机等物品,现已随案移送。

3.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本案参赌人员被行政处罚的情况。

4.到案经过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朱某某、沈某某、李某某、蒋某某到案的情况。

5.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朱某某、沈某某、李某某、蒋某某的身份及被告人沈某某的前科、劣迹等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沈某某、李某某、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沈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伙同被告人李某某、蒋某某共同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朱某某、沈某某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是主犯;被告人李某某、蒋某某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均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某、沈某某、李某某、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沈某某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酌情予以从重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某一年三个月以上一年九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沈某某一年四个月以上一年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八个月以上一年三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蒋某某八个月以上一年二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丽娟

检察员:韩元梅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沈某某、李某某现均羁押于上海市青浦区看守所,被告人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电话1381804****。

2.侦查卷宗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第三百零三条……。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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