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秀检一部刑诉〔2020〕956号
被告人沈某甲,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402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小区**幢**室。2011年11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桐乡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2015年5月17日刑满释放;2020年5月9日因涉嫌赌博罪,经嘉兴市公安局秀洲区分局决定,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朱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4021976********,汉族,初中文化,工作单位:嘉兴市**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小区**幢**室。2001年6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2013年3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2014年6月1日刑满释放;2020年4月28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嘉兴市公安局秀洲区分局决定,被嘉兴市公安局秀洲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赌博罪,经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4日被嘉兴市公安局秀洲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于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211982********,汉族,职高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镇**村**组,住浙江省嘉兴市经济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广场**号楼**室。2020年4月28日因涉嫌赌博罪,经嘉兴市公安局秀洲区分局决定,被嘉兴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吕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304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鸡西市**街道**村**组,住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小区**幢**室。2020年4月28日因涉嫌赌博罪,经嘉兴市公安局秀洲区分局决定,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兴市公安局秀洲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甲、朱某某、吕某某、于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听取了各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2日至2020年4月27日期间,被告人沈某甲召集并伙同被告人朱某某、于某某、吕某某多次在嘉兴市秀洲区**广场地下一楼**台球俱乐部包厢内组织三、四名固定人员采用纸牌“梭哈”的形式进行赌博,并采用收取每名参赌人员每小时茶水费500元的形式变相抽头,共同非法获利1万余元。期间,被告人沈某甲系该赌场的组织者;被告人朱某某、于某某为参赌人员洗牌并向参赌人员收取高额茶水费;被告人吕某某帮助沈某甲为参赌人员提供赌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证明、人口信息、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
2、归案经过、到案情况、归案情况说明、证人陈某某、汪某某、汤某某、沈某乙证言。
3、被告人沈某甲、朱某某、于某某、吕某某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查检查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辨认笔录、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某甲、于某某、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甲、朱某某、于某某、吕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多次组织特定多人聚众赌博,非法抽头获利1万余元,四被告人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四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甲属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其又属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某、于某某、吕某某属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吕某某、于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某有犯罪前科,且认罪态度差,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沈某甲、吕某某、于某某三人均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沈某甲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5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于某某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吕某某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 征
2020年8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于嘉兴市看守所;被告人沈某甲监视居住在其住处,联系电话1985732****;被告人吕某某取保候审住在其住处,联系电话1375836****;被告人于某某取保候审住在其住处,联系电话1588833****。
2.证据2册(电子卷宗)、案卷补证材料3份。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4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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