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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沈某甲故意伤害案)_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天检刑诉〔2019〕2101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122198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饶平县**镇**巷**号。2019年9月2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沈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122199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饶平县**镇**巷**号。2019年9月2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沈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朱某某、沈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31日5时30分许,被告人朱某某、沈某甲因在老乡微信群里与被害人沈某乙发生口角,二人开车前往沈某乙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街**号门口),双方见面后再次发生口角,进而引发打斗。期间,朱某某使用拳脚及砖头对沈某乙进行殴打,沈某甲则使用砖头对沈某乙进行殴打,两人的行为致被害人沈某乙的头皮下血肿、腰背部挫伤和腰部左侧横突骨折(经鉴定,伤情评定为轻伤一级)。2019年9月25日,朱某某、沈某甲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群聊天记录截图、监控录像截图、砖头照片等书证、物证;

2、证人许某某、欧某某、黄某某的证言与辨认;

3、被害人沈某甲的陈述与辨认;

4、被告人朱某某、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伤情鉴定;

6、案发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7、案发地点监控、审讯录像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沈某甲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共同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沈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朱某某、沈某甲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二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冬梅

2019年12月11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沈某甲现羁押于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

2.公安诉讼文书卷、诉讼证据卷共4册,光盘5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各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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