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菏开检公刑诉〔2019〕180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30199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出生地山东省菏泽市东明县,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菏泽市东明县**镇**村**号,住址同户籍地。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6日被菏泽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2月14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菏泽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沙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21989********,回族,高中文化程度,出生地山东省菏泽市曹县,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菏泽市曹县磐石**街道办事处**号,住址同户籍地。因犯盗窃罪,2009年1月20日被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8年11月13日被菏泽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菏泽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告人沙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1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7年9月至2017年10月份,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签订汽车租赁合同从汽车公司租赁汽车后,在未经原车主以及租赁公司知情并同意的前提下将车辆私自转押、出售给他人,骗取他人财物。经鉴定,涉案车辆价值人民币444800元。
1.2017年9月份,被告人朱某某从菏泽市**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租赁一辆车牌为鲁R*****的宝马520,后将该车以9万元的价格出售给穆某某,经鉴定涉案车辆价值人民币241800元。
2. 2017年8月6日,被告人朱某某从菏泽市**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租赁一辆车牌号为鲁R*****的本田CRV轿车,后将该车以4万元的价格将车辆抵押给周某某,经鉴定涉案车辆价值人民币103000元。
3.2017年10月1日,被告人朱某某从菏泽市**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租赁一辆车牌号为鲁R*****的本田雅阁,后将该车以3万元的价格抵押给王某某,经鉴定涉案车辆价值人民币100000元。
二、2018年3月份以来,被告人朱某某到被害人刘某某经营的**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被害人尹某某经营的**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被害人王某某经营的汽车租赁公司共租车21辆,后在未经原车主以及租赁公司同意的情况下,伪造了与车主签订的车辆抵押合同后,将所租的车辆转押、卖给了付某某、沙某某。被告人沙某某在明知朱帅转押给其车辆来路不明的情况下,将车辆藏匿、转押或者卖给他人。经鉴定,涉案车辆共计价值人民币3320252元。
1.2018年3月26日,被告人朱某某从被害人刘某某所经营的汽车租赁公司租赁车牌号为鲁R*****黑色迈腾汽车一辆,后将该车转押给被告人沙盟。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02000元。
2.2018年4月27日,被告人朱某某从被害人刘某某所经营的汽车租赁公司租赁车牌号为豫Nxxxxx白色宝马525汽车一辆,后将该车转押给被告人沙某某。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203400元。
3.2018年5月20日,被告人朱某某从被害人刘某某所经营的汽车租赁公司租赁车牌号为鲁R*****白色奔驰E260汽车一辆,后将该车转押给被告人沙某某,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231300元。
4.2018年5月26日,被告人朱某某从被害人刘某某所经营的汽车租赁公司租赁车牌号为鲁Q*****香槟色别克商务GL8汽车一辆,后该车转押给被告人沙某某,后被沙某某转卖给杨某某,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90900元。
5.2018年6月22日,被告人朱某某从被害人刘某某所经营的汽车租赁公司租赁车牌号为豫A*****白色凯迪拉克汽车一辆,后将该车车辆转押给被告人沙某某,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292500元。
6.2018年6月25日,被告人朱某某从被害人刘某某所经营的汽车租赁公司租赁车牌号为鲁R*****黑色宝马520汽车一辆,后将该车车辆转押给被告人沙某某,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212000元。
7.2018年7月2日,被告人朱某某从被害人刘某某所经营的汽车租赁公司租赁车牌号为鲁R*****香槟色别克商务GL8汽车一辆,后将该车车辆转押给被告人沙某某,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94000元。
8.2018年7月12日,被告人朱某某从被害人刘某某所经营的汽车租赁公司租赁车牌号为鲁R*****黑色迈腾汽车一辆,后将该车车辆转押给被告人沙某某,沙盟将该车转卖给刘某某,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03800元。
9.2018年7月15日,被告人朱某某从被害人刘某某所经营的汽车租赁公司租赁车牌号为鲁R*****白色宝马528汽车一辆,后将该车车辆转押给被告人沙某某,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227700元。
10.2018年7月26日,被告人朱某某从被害人刘某某所经营的汽车租赁公司租赁车牌号为鲁R*****黑色帕萨特汽车一辆,后将该车车辆转押给被告人沙某某,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08900元。
11.2018年8月31日,被告人朱某某从被害人刘某某所经营的汽车租赁公司租赁车牌号为鲁R*****银色别克商务GL8汽车一辆,后将该车车辆转押给被告人沙某某,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94100元。
12.2018年9月2日,被告人朱某某从被害人刘某某所经营的汽车租赁公司租赁车牌号为鲁R*****黑色宝马730汽车一辆,后将该车车辆转押给被告人沙某某,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260100元。
13.2018年9月17日,被告人朱某某从被害人刘某某所经营的汽车租赁公司租赁车牌号为鲁R*****黑色大众迈腾汽车一辆,后将该车车辆转押给被告人沙X,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05300元。
14.2018年9月20日,被告人朱某某从被害人刘某某所经营的汽车租赁公司租赁车牌号为鲁R*****白色索纳塔8汽车一辆,后将该车车辆转押给被告人沙某某,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68400元。
15.2018年10月1日,被告人朱某某从被害人刘某某所经营的汽车租赁公司租赁车牌号为鲁R*****奥迪A8汽车一辆,后将该车车辆转押给付某某,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263300元。
16.2018年9月20日,被告人朱某某从被害人刘某某所经营的汽车租赁公司租赁车牌号为鲁R*****黑色宝马525汽车一辆,后将该车车辆转押给被告人沙某某,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元。
17.2018年6月6日,被告人朱某某从被害人尹某某所经营的汽车租赁公司租赁车牌号为鲁R*****白色众泰SR9汽车一辆,后将该车车辆转押给被告人沙某某,沙某某将该车变卖,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97752元。
18.2018年3月11日,被告人朱某某从被害人王某某经营的汽车租赁公司租赁车牌号为鲁R*****黑色本田雅阁汽车一辆,后将该车车辆转押给被告人沙某某,沙某某将该车转卖给刘某某,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15000元。
19.2018年4月3日,被告人朱某某从被害人王某某经营的汽车租赁公司租赁车牌号为鲁R*****黑色本田雅阁汽车一辆,后将该车车辆转押给被告人沙某某,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20000元。
20.2018年4月21日,被告人朱某某从被害人王某某经营的汽车租赁公司租赁车牌号为:鲁R*****黑色大众帕萨特汽车一辆,后将该车车辆转押给被告人沙某某,沙某某将该车转卖给解某某,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30000元。
21.2018年6月15日,被告人朱某某从被害人王某某经营的汽车租赁公司租赁车牌号为鲁R*****黑色本田雅阁汽车一辆,后将该车车辆转押给被告人沙某某,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0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等;2.证人邢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某、王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朱某某、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价格鉴定结论书;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其他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租车合同过程中,骗取受害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沙某某明知系犯罪所得而予以转押、窝藏、销售的行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乔建设
2019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被羁押于成武县看守所;被告人沙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菏泽市曹县**街道办事处**号。
2.案卷材料柒册、光盘陆张。
3.证人、鉴定人的名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