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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王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海检二部科技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603199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运营人员,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社区**组**栋**室。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8月1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19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逮捕。

辩护人宋鹏,北京市法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3111991********,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运维专员,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村**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8月1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19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逮捕。

辩护人李银杰,北京智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王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2月27日至2020年1月17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19年12月19日至2020年1月2日、自2020年2月18日至2020年3月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至2019年8月间,被告人王某某在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为本市海淀区**村**栋**房**号)任职期间,秘密从公司数据系统下载手机号码及其来源等公民个人信息并提供给被告人朱某某,再由被告人朱某某利用互联网,将上述公民个人信息对外出售。经统计,二人共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100余万条,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73余万元价格。

被告人朱某某、王某某于2019年8月15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后该二人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支付宝转账记录截图等;2.被告人朱某某、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 勘验笔录;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5.其他证据材料: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王某某共同非法获取并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二人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许 丹
代理检察员:李博克

2020年3月3日

附:

被告人朱某某、王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十二册;

3.换押证二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5.辩护人宋鹏,联系方式:1391180****;辩护人李银杰,联系方式1368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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