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榆区检刑检诉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朱某某,女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01197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镇,现住榆阳区**路**园**号楼**室,无业。2019年11月11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1月6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女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1196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路,现住榆林市**院**单元**室,无业。2018年12月7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6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王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至7月,河南兴中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兴中天资金互助平台进行注册,以激活、排单、进出场、打款,推荐奖金、奖金提取、商场购物等方式进行传销活动。该平台运行两个月于2017年7月22日关闭该传销活动要求会员(每个身份证号可注册两名会员)注册后购买激活码(300元),激活购物账号,进行排单,每次排单需购买中天币(每枚100元),后排单进场,根据最低投资金额3000元,每3000元返回利息600元;上级会员对推荐的下级会员获取推荐奖金。建立微信****,将发展的人员名单报送总公司,形成层级;公司根据下线投资情况,对上线发展人员进行隔代奖励。其中,第一代:奖励6%;第三代:奖励4%:第五代:奖励2%。
被告人朱某某自注册兴中天互助平台以来,发展下线15层共362人,现已查证7级39人,投资1150000元,返回本金157300元;被告人王某某发展下线14层共314人,已查证6级34人,投资974000元,返回本金137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王某某组织、领导以投资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投资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间接以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欣
张宇
2020年1月9日
附:1.二被告人现取保候审,朱某某联系电话:1589125****,王某某联系电话:1399220****;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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