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刑诉〔2020〕210号
被告人朱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11196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住大祥区**建材城**号**栋**。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2013年9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邵阳市城步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1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621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邵阳县,住邵阳县**镇**村**组**号,无前科。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1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王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朱某某、王某某长期同居在位于邵阳市大祥区**建材城**号**栋**室朱某某家中。
2020年7月4日、9日,朱某某、王某某在该房屋内,两次容留刘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片剂及甲基苯丙胺晶体(俗称“麻古”、“冰毒”);同年7月13日晚上,朱某某、王某某容留刘某某及其朋友(身份信息不详)吸食甲基苯丙胺片剂及晶体。
2020年7月15日,公安机关在朱某某家中将二人抓获,并在房内收缴8粒甲基苯丙胺片剂物净重0.84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尿液结果照片;
2.书证:户籍资料、现场检测报告书等;
3.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朱某某、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7.微信聊天截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王某某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鹏
检察官助理:刘畅
2020年9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朱某某、王某某羁押在邵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和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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