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朱某某、王某某故意伤害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231984********,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东平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职工,出生地山东省泰安市东平县,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东平县**街道**街**号**组**号,现住山东省泰安市东平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7日被东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4日被东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231991********,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东平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生地山东省泰安市东平县,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泰安市东平县东平街道办事处平湖路**号**号楼**单元**号,现住山东省泰安市东平县平湖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6日被东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4日被东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东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日22时许,在东平县平湖广场附近,因婚恋纠纷,被告人朱某某、王某某将孙某某腰部、头面部等部位打伤。经鉴定,孙某某腰椎骨折构成轻伤一级,头面部软组织损伤和左上切牙缺损构轻微伤。

被告人朱某某、王某某于2019年9月29日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二被告人亲属于2020年1月12日与被害人孙某某达成协议并赔偿九万元,孙某某对二被告人均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朱某某、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证人刘某某、张某某的证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赔偿协议、户籍证明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被告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岳彬彬

检察官助理张帅

2020年7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朱某某(1875389****)、王某某(1786387****)现被取保候审于各自住所。

2.侦查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