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相检诉刑诉〔2020〕157号
被告人朱某某,女, 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30261987********,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苏州市相城区**镇**新村**幢**单元**室﹝户籍地为苏州市相城区**镇**村**号﹞。被告人朱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0日由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决定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13231987********,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苏州市相城区**镇**村(户籍地为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镇**村**组**号)。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19日被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8日由该分局决定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分别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朱某某与被害人马某某系夫妻关系。2019年12月,被告人朱某某因与被害人马某某有家庭纠纷,为泄愤,遂与被告人王某某共谋殴打被害人马某某。同月15日晚,被告人朱某某、王某某驾驶汽车尾随被害人马某某至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东桥长旺路加油站北侧路边,被告人朱某某驾车接应,被告人王某某下车使用事先准备的木棍殴打被害人马某某,致被害人马某某手臂受伤。经鉴定被害人马某某右尺骨远端骨折,已构成轻伤二级。
被告人朱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朱某某、王某某分别赔偿被害人马某某5000元、25000元,取得被害人马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病历、DR报告单、收条等。
2.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朱某某、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
5.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6.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一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朱某某、王某某均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均系主犯。被告人朱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某、王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均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朱某某、王某某均赔偿被害人马某某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员:谢君
2020年6月18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王某某现均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