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朱某某、王某甲等滥伐林木案)_佛冈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检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8211978********,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镇**村委**村**号之一,现住址: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镇**路**栋**房。因本案于2020年8月4日被佛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9日被佛冈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在佛冈县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甲,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281968********,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人,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镇**村委**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8月11日被佛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9日被佛冈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在佛冈县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乙,男性,194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281942********,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农民,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人,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镇**村委**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8月15日被佛冈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22日被佛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23日被佛冈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9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冈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王某甲、王某乙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朱某某、王某甲、王某乙认罪认罚。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春节过后,被告人朱某某、王某甲、王某乙三人先后购买了佛冈县**镇**村委**村民小组**山场(二个山场)、**山场共三个山场,随后其三人经商议决定合伙砍伐上述三个山场,所得利润三人平分。2020年4月至5月期间,朱某某、王某甲、王某乙三人在未取得林木砍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了砍工余某某、严某某等人砍伐了上述三个山场的林木,并雇请拖拉机司机王某丙、王某丁二人将砍伐木材运输到广州市花都区一板厂、清远市**木业有限公司出售,朱某某、王某甲、王某乙每人获利820元人民币。经清远市浩盛设计有限公司对涉案山场进行鉴定,其中**1号砍伐区域(购买刘某某的山场)砍伐面积为5.8亩,林种为生态林,砍伐蓄积13立方米;**2号砍伐区域(购买潘某某的山场)砍伐面积为14亩,林种为生态林,砍伐蓄积37.5立方米;**山场(砍伐证于2020年6月1日核发)砍伐面积为24.15亩,林种为一般用材林,砍伐蓄积49.2立方米。砍伐山场总面积为43.95亩,总蓄积量为99.7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森林、林木、林地状况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潘某某、王某戊、余某某、严某某、王某丙、王某丁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朱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的供述;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辨认现场、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王某甲、王某乙三人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任意砍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三人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朱某某、王某甲、王某乙三人是自首到案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三人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乙实施犯罪时已年满七十五周岁,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冈县人民法

检  察  官:李晋钊

                              检察官助理:黎振中

                              2020年12月9

                                   

附件1.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