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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王某甲诈骗案)_泰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泰检一部刑诉〔2020〕581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7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10251976********,汉族,初中文化,建筑包工头,住本市**镇**村**组**号。被告人朱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5日被泰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甲,男,195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10251956********,汉族,文盲,建筑小工,住本市**镇**村**组**号。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5日被泰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泰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王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朱某某、王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泰兴市医疗保障局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朱某某、王某甲,听取了被害单位泰兴市医疗保障局、被告人朱某某、王某甲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朱某某、王某甲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期间,被告人朱某某在徐州贾汪区承包一建筑工程,被告人王某甲受被告人朱某某雇佣在该工程做小工。2018年9月15日14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在工地施工过程中从脚手架上跌落受伤,被告人朱某某和王某甲商议回泰兴治疗。在回泰兴就医途中,被告人朱某某为减少自己应承担的医疗费用,唆使王某甲至泰兴市第三人民医院就诊时隐瞒工地受伤的真相,虚构在家中换灯泡时从梯子上跌落的事实,使用王某甲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医疗费用。后被告人王某甲于2018年9月16日至10月12日均在泰兴市第三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共计报销医疗保险基金人民币30848.99元。

案发后,被告人朱某某、王某甲主动投案,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朱某某向泰兴市医疗保障局退出城乡医保报销费用人民币30848.9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泰兴市公安局依法调取的《常住人口登记表》《结账凭证》等书证; 

2.证人王某乙、王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朱某某、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中被告人朱某某教唆他人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按照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被告人朱某某、王某甲案发后,均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某、王某甲均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均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国圣

2020年9月29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王某甲现均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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