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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王某诈骗案)_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公诉刑诉〔2019〕1421号

被告人朱某甲,曾用名朱某乙,男,1999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4130261999********,**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固始县**乡**村**组。因本案于2019年3月6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江干区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4115252000********,**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固始县蓼城街道办事处六街田心街。因本案于2019年3月4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9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甲、王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并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7日至18日期间,被告人朱某甲、王某、方某某(另案处理)通过由朱某甲提供“群推手”建立诈骗用的QQ群,并在QQ群内发布虚假的“发红包返利”信息诱使被害人转账,在收取被害人款项后将被害人拉黑的方式实施网络诈骗,其中,被害人颜某某在本市江干区**嘉苑**区**幢**单元**室内被上述被告人骗走人民币16473元。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方某某(另案处理)家属已赔偿被害人12000元人民币并取得书面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接受证据清单、扣押笔录及照片、赔偿协议、收条、谅解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方某某、叶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颜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朱某甲、王某的供述与辩解;

5.检查、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手机勘验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潘颖颖

2019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朱某甲现羁押于杭州市江干区看守所,被告人王某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573828****。

2.案卷3册,补充材料2份。

3.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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