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塔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一部(公诉)刑诉〔2020〕94号
被告人朱某某,曾用名朱某某,男,汉族,生于1985年**月**日,身份证号码3624211985********,江西省吉安县人,大专文化,户籍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安县**乡**村**号,住江西省抚州市乐安县**租房。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金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生于19**年**月**日,身份证号码1302811997********,河北省遵化市人,初中文化,户籍地河北省遵化市**镇**村**排**号,住河北省唐山市**区**镇**汽修厂。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7月6日被金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金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王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3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以来,被告人朱某某使用昵称为“永兴公司批发零售[正常接单]”(账号********)、“诚兴潮南一手批发商行”(账号********)、“猪猪*”(账号*********)、“接单号,下单问我拿二维码”(账号**********)”、“霁平于(扫码下单)正常接单发货”(账号********)、“兔兔(主打高质量)”(账号********)、“兔兔[接单号]”(账号:**********)等微信账号在网上大肆宣传、销售卷烟。朱某某大量添加微信好友,与有购烟意向的人谈好价格后,买烟人将烟款转给朱某某,朱某某扣除差价并将余款和收货人信息转给其上家,由上家负责通过快递邮寄卷烟。至案发,朱某某共销售卷烟金额合计808632.5元。
2016年11月以来,被告人王某使用昵称为“A0000香烟女王 主打正品香烟招代理”(账号********)的微信账号在网络上发布低价销售卷烟的图片、信息推销卷烟。王某将有买烟意向的人加为微信好友后,与其谈好价格,买烟人将烟款转给王某后,王某扣除差价并将余款和收货人信息转给其上家,由上家负责通过快递邮寄卷烟。至立案前,王某共销售卷烟金额合计132020.01元。
在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朱某某、王某某主动供述了其全部犯罪事实,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接受刑事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卷烟,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王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卷烟,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段晓宏
2020年9月28日
附:1.被告人朱某某、王某某现羁押于金塔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75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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