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朱某某、田某某等诈骗案_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二部刑诉〔2020〕202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322198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5日被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7日被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田某某,男,198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322198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号。2013年9月24日因犯诈骗罪被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3年11月9日刑满释放;2016年4月21日因犯诈骗罪被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6年7月15日刑满释放;2020年8月1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 2020年9月17日被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3221991********,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镇**村**1号。2020年7月24日因骗取他人财物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行政拘留五日;2020年8月1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20年8月18日被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9月17日被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华某甲,女,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3221993********,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镇**村**号。2017年9月6日因犯诈骗罪被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2020年7月24日因骗取他人财物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行政拘留五日;2020年8月1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20年8月18日被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9月17日被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被告人朱某某、被告人陈某某、被告人华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中旬到8月上旬,被告人田某某、被告人朱某某、被告人华某甲、被告人陈某某、华某乙(另案)五人结伙租车从安徽五河县出发,在山西太原及晋中、陕西榆林及西安、湖南长沙等地,通过和被害人搭讪,编造各种理由博取被害人信任后,以“借”钱之后还钱或转账兑换现金为由,骗取被害人钱款共计23人,金额共计25163元,其中朱某某骗取被害人7人,金额共计10100元;田某某骗取被害人6人,金额共计9490元;陈某某和华某甲结伙骗取被害人9人,金额共计5523元;陈某某单独骗取被害人1人,金额50元。

1.2020年7月15日19时左右,在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小区门口,朱某某自称从香港来,以银行卡不能使用向被害人刘某甲借钱周转并留香港手机号称会还钱为由,骗取刘某甲1300元。 

2.2020年7月16日19时左右,在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朱某某自称从香港来,以由其朋友向被害人刘某乙支付宝转账2000元并出示转账截图、转账延迟到账、向刘某乙兑换人民币现金等为由,骗取刘某乙1900元。

3.2020年7月17日21时左右,在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朱某某自称从香港来,以由其朋友向被害人郝某甲支付宝转账2000元并出示转账截图、转账延迟到账、向郝某甲兑换人民币现金等为由,骗取郝某甲1800元。

4.2020年7月18日21时左右,在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朱某某自称从香港来,以由其朋友向被害人刘某丙支付宝转账2000元并出示转账截图、转账延迟到账、向刘某丙兑换人民币现金等为由,骗取刘某丙1300元。

5.2020年7月19日20时左右, 在山西省太原市,朱某某自称从香港来,以由其同事向被害人王某甲建设银行卡转账2000元并出示转账截图、转账延迟到账、向王某甲兑换人民币现金等为由,骗取王某甲900元。

6.2020年7月31日21时左右,在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朱某某自称从香港来,以由其公司财务向被害人张某甲转账2000元并出示转账截图、向张某甲兑换人民币现金等为由,骗取张某甲1500元。

7.2020年8月6日19时左右,在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朱某某自称从香港来,以由其助理向被害人张某乙支付宝转账2000元并出示转账截图、转账延迟到账、向张某乙兑换人民币现金等为由,骗取张某乙1400元。

8.2020年7月19日19时左右,在山西省太原市,田某某以由其朋友向被害人安某某光大银行卡转账2000元,并出示转账截图给安某某,称转账延迟到账,向安某某兑换人民币现金为由,骗取安某某1800元。

9.2020年7月19日20时左右,在山西省太原市,田某某自称从香港来,以由其朋友向被害人牛某某银行卡转账2000元,并出示转账截图给牛某某,称转账延迟到账,向牛某某兑换人民币现金为由,骗取牛某某1900元。

10.2020年7月20日18时许,在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田某某自称从香港来,以由其朋友向被害人李某某银行卡转账2000元,并出示转账截图给李某某,称转账延迟到账,向李某某兑换人民币现金为由,骗取李某某1000元。

11.2020年7月21日20时50分左右,在山西省太原市,田某某自称从香港来,以由其朋友向被害人史某某银行卡转账2000元,并出示转账截图给史某某,称转账延迟到账,向史某某兑换人民币现金为由,骗取史某某1900元。

12.2020年7月23日18时许,在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巷附近,田某某自称从香港来,以由其同事向被害人贺某某银行卡转账2000元,并出示转账截图给贺某某,称转账延迟到账,向贺某某兑换人民币现金为由,骗取贺某某1000元。

13.2020年8月11日20时30分许,在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田某某自称从香港来,以由其同事向被害人胡某某银行卡转账2000元,并出示转账截图给胡某某,称转账延迟到账,向胡某某兑换人民币现金为由,骗取胡某某1890元。

14.2020年7月18日21时左右,在山西省太原市,华某甲、陈某某以行李落在出租车上没钱打车、住宿,向被害人高某某借钱,并留手机号给高某某称会还钱为由,骗取高某某1130元。

15.2020年7月18日21时左右,在山西省太原市,华某甲、陈某某以钱包资料落在出租车上,向被害人左某某借钱,并留手机号给左某某称会还钱为由,骗取左某某1150元。

16.2020年7月19日19时左右,在山西省太原市学府街,华某甲、陈某某以钱包丢失向被害人步某某借钱并留香港手机号给步某某称会还钱为由,骗取步某某1463元。

17.2020年7月19日19时55分左右,在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华某甲、陈某某以钱包落在出租车上,向被害人王某乙借钱,并留手机号给王某甲称会还钱为由,骗取王某甲210元。  

18. 2020年7月20日16时左右,在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华某甲、陈某某以买东西需要钱向被害人张某丙借钱并留香港手机号称会还钱为由,骗取张某丙20元。

19. 2020年7月20日19时左右,在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华某甲、陈某某以钱包丢失向被害人贺某乙借钱,并留香港手机号称会还钱为由,骗取贺某乙100元。

20. 2020年7月20日20时左右,在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华某甲、陈某某以借钱打车并留香港手机号给被害人刘某丁称会还钱为由,骗取刘某丁30元。

21.2020年7月21日18时左右,在山西省太原市,华某甲、陈某某以借钱打车并留香港手机号给被害人张某丁称会还钱为由,骗取张某丁220元。

22.2020年8月4日21时左右,在湖南省长沙市**公交站附近,华某甲、陈某某以钱包落在出租车上向被害人易某某借钱,并留香港手机号称会还钱为由,骗取易某某1200元。  

23.2020年8月11日19时26分左右,在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陈某某以向被害人杨某某借钱打车并留香港手机号称会还钱为由,骗取杨某某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证人证言;5.被告人供述;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被告人朱某某、被告人陈某某、被告人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被告人朱某某、被告人陈某某、被告人华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被告人朱某某、被告人陈某某、被告人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尹彦利

检察官助理:刘小晶

2020年12月15日 

附件:

1. 被告人田某某、被告人华某甲、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晋中市看守所;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于寿阳县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肆份。

4.《量刑建议书》叁份。

      5. 换押证肆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