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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白某某3人开设赌场案)_蒲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蒲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蒲城县院公诉刑诉〔2019〕151号

被告人某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31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武功县,住陕西省咸阳市武功县**镇****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8年10月16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蒲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 8月 14 日经蒲城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执行逮捕。

辩护人:姚某某,陕西康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白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4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周至县,住陕西省西安市周至县**镇**村**街***号,2018年10月16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蒲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董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311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武功县,住陕西省咸阳市武功县**镇***村***组,2018年10月26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蒲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蒲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 以被告人朱某某、白某某、董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19年5月9日告知三名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委托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至2018年8月18日期间,被告人朱某某伙同白某某、董某某,经事先预谋,每人投资5000元租赁房间、连接网络、购买大盘“北京赛车PK10”押注赛车的分,先后在咸阳市秦都区玉泉西路光明城小区8号楼2单元4楼东边第2户单元楼(8-2-0402)和西安市未央区西兰路起航佳园A区4号楼31楼3101单元楼,通过微信号建立微信群“北京赛车”组织不特定的参赌人员50余人,利用上线庄家的“北京赛车PK10”网络平台,以押注赛车单点、单双大小、冠亚和值、龙虎斗等形式,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接收赌资进行赛车赌博。被告人朱某某每天负责建立微信群,董某某、白某某负责在白天管理和维护微信群“北京赛车”,拉人进群,组织群内成员押注赛车赌博,董某某于4月20日前后中途退出,先后由朱某乙(已行政处罚)、李某(未到案)加入帮助朱、白两被告管理该“北京赛车”微信群,后离开,由朱某某和白某某两人继续组织微信群“北京赛车”成员押注赛车进行赌博。经查证,被告人朱某某、白某某等通过支付宝账号:18629644174,昵称:凌乱,接收微信群“北京赛车”内参赌人员转账赌资金额共计人民币:陆佰贰拾叁万贰仟贰佰肆拾玖元捌角(6232249.80元),上线庄家按照B盘:9.8返0.015的比例给朱命名、白某某返点提成100000余元,朱某某非法获利50000元,白某某非法获利49756元,董某某获利2000余元,三人所得赃款主要用于生活及个人参与赌博,全部挥霍。案发后非法所得全部追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张某及参赌人员周某某等证言;

2支付宝交易记录,微信转账交易记录及被告人接收投注的交易记录等书证;

3被告人朱某某、白某某、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查笔录、电子证据检查笔录、电子数据制作提取笔录、辨认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照片等;

5交易记录等电子数据;

    6、其他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白某某、董某某利用网络建立赌博网站开设赌场,组织不特定的社会人员聚众赌博,接收投注分成获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在本案中起次要的辅助作用,属于从犯,情节轻微,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

此致

蒲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白福明

                                  2019年8月30日

附:

1.案卷材料和证据22 册;

2.电子数据光盘1张;

3.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于蒲城县看守所;被告人白某某、董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4.随案移送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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