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单检一部刑诉〔2020〕366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2922197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山东省曹县**楼镇**庄**村**庄**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9月2日被单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被单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种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2922196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曹县**楼镇**庄**村**庄**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9月2日被单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被单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单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种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日晚,被告人朱某某、种某某驾驶一辆二轮摩托车由曹县**镇**行政村行至单县**镇**村,利用照明头灯、捕捉杆等工具捕捉壁虎。2019年9月1日23时许,被告人种某某、朱某某被**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经现场清点,朱某某捕捉的壁虎为359只,种某某捕捉的壁虎为380只。经单县林业局鉴定,朱某某、种某某捕捉的壁虎为野生无蹼壁虎,属于国家保护的三有陆生野生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被告人朱某某、种某某捕捉的壁虎照片及作案工具照片等;2.书证:户籍证明、扣押清单等;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朱某某、种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检查笔录:单县公安局出具的清点笔录;5.鉴定报告:单县林业局出具的鉴定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种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种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种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单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天民
检察官助理王国伟
2020年10月19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种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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