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民检刑诉刑诉〔2016〕136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31970********,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民权县**乡**村,因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13年12月18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3年12月23日被民权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14年6月22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5年6月21日被民权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16年3月29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秦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31969********,汉族,初中文化,村医,住民权县**乡**村,因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13年12月15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3年12月16日被民权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14年6月15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5年6月14日被民权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16年3月29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31971********,汉族,初中文化,村医,住民权县**乡**村,因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13年12月17日被民权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14年6月16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5年6月15日被民权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16年3月29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民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孙某某、朱某某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16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3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期间以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民权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自2016年5月5日至2016年6月5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6年4月21日至2016年5月4日),现已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经依法审查,现查明:
一、2013年10月份的一天上午,刘某某、李某某(均已判刑)到朱某某的药店推销药品,被告人朱某某明知是假药而以每盒7元的价格购进了15盒参芪降糖丸,后以15元一盒卖了两盒,下余的13盒被公安机关扣押。
本案证据: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朱某某涉案时系完全刑事责任年龄人。
2、提取笔录、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民警在朱某某药店里搜到并扣押了13盒参芪降糖丸。
3、辨认笔录证实:朱某某对卖给其药的刘某某进行了辨认。
4、刘某某、李某某销售记录证实:刘某某对买其药的朱某某做了记录,朱某某买了其15盒参芪降糖丸。
5、民权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假劣药认定书、及西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核查寻骨风胶囊真伪的复函证实:刘某某、李某某推销的寻骨风胶囊为假药。
6、刘某某、李某某生产、销售假药卷宗复印件证实:刘某某、李某某自制假药参芪降糖丸、寻骨风胶囊并销售到睢县、杞县、封丘等地的诊所及药店,并对买其假药的人员进行登记记录。
7、朱某某供述证实:2013年10月份的一天上午,一男一女到其民和堂药店推销药,其买了15盒参芪降糖丸,进价7块,卖15块,卖了2盒,下余的被公安机关搜走了,其知道不该私自进药,正常进药渠道为民权县医药公司和商丘华杰医药公司。
二、2013年11月份的一天下午,刘某某、李某某(均已判刑)到孙某某的诊所推销药品,被告人孙某某明知是假药而以每盒5元的价格购进了15盒寻骨风胶囊,后以7元一盒卖了两盒,下余的13盒药被公安机关扣押。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孙某某涉案时系完全刑事责任年龄人。
2、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证实:在孙某某诊所搜到并扣押了寻骨风胶囊13盒。
3、辨认笔录证实:孙某某对卖给其药的李某某、刘某某进行了辨认。
4、刘某某、李某某销售记录证实:刘某某对买其药的孙某某做了记录,孙某某买了其15盒寻骨风胶囊。
5、民权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参芪降糖丸为假药的情况说明证实:刘某某李某某推销的参芪降糖丸为假药。
6、刘某某、李某某生产销售假药卷宗复印件证实:刘某某、李某某自制假药参芪降糖丸、寻骨风胶囊并销售到睢县、杞县封丘等地的诊所及药店,并对购买其假药的人员进行了登记记录。
7、证人王某某证言证实:其在孙某某那买过一瓶寻骨风胶囊。
8、被告人孙某某供述证实:2013年11月份的一天下午,一男一女到其诊所推销药,其买了15盒寻骨风胶囊,5块钱一盒进的,7块钱一盒卖的,卖给其村王某某一瓶,配药零卖一瓶。下余13瓶被公安搜走扣押了,正规进药渠道应为医药公司或乡镇医院。
三、2013年11月份的一天中午,刘某某、李某某(均已判刑)到秦某某的诊所推销药品,被告人秦某某明知是假药而以每盒5元的价格购进了6盒寻骨风胶囊,后还没有卖出便被公安机关扣押。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秦某某涉案时系完全刑事责任年龄人。
2、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物证照片证实:在秦某某诊所搜到并扣押了寻骨风胶囊6盒。
3、刘某某、李某某销售记录证实:刘某某对买其药的秦某某做了记录,秦某某买了其6盒寻骨风胶囊。
4、民权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假劣药认定书、及西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核查寻骨风胶囊真伪的复函证实:刘某某、李某某推销的寻骨风胶囊为假药。
5、刘某某、李某某犯罪卷宗复印件证实:刘某某、李某某自制了假药参芪降糖丸、寻骨风胶囊并销售到睢县、杞县、封丘等地的诊所及药店。
6、被告人秦某某供述证实:2013年11份的一天中午,一男一女到其诊所推销药,其5块钱一盒买了6盒寻骨风胶囊,放到其家诊所,还没有卖出去就被公安发现搜走了,正规进药渠道应为民和堂药店和卫生院。
本案三被告人到案后对自己购买假药进行销售的行为供认不讳,且有买药人证言、搜查扣押笔录、假药认定书、购买记录等书证相印证,以上证据均来源合法,真实有效,所有证据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认定被告人朱某某、孙某某、秦某某销售假药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孙某某、秦某某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明知假药而进行销售,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销售假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某、孙某某、秦某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民权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丽娜
邓 鑫
二0一六年六月三十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孙某某、秦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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