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公一刑诉〔2019〕2162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424198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乾县,住陕西省咸阳市乾县**镇**村**组。因吸食毒品,于2015年7月3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8月2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2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3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秦某甲,曾用名秦某乙,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33199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忠县,住重庆市忠县**镇**村**组**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10月8日被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于2014年12月20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8月2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2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3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秦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19年11月2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朱某某、秦某甲于2019年8月9日向李某某贩卖400元毒品“小马”和“冰毒”,于2019年8月12日向李某某贩卖300元毒品“小马”和“冰毒”,于2019年8月13日向李某某贩卖200元毒品“小马”和“冰毒”,并于2019年8月14日容留李某某在本市官渡区*****栋*单元**室吸食毒品。
2.被告人朱某某、秦某甲于2019年7月30日向曾某某贩卖200元的毒品“小马”和“冰毒”。
3.被告人朱某某、秦某甲于2019年7月31日向韩某某贩卖100元的毒品“小马”和“冰毒”,于2019年8月18日向韩某某贩卖100元的毒品“小马”和“冰毒”。2019年8月19日,韩某某前往本市官渡区*****栋*单元**室购买毒品时,被民警抓获。
4.被告人朱某某于2019年8月4日向曹某某贩卖200元的毒品“小马”和“冰毒”,于2019年8月14日向曹某某贩卖200元的毒品“小马”和“冰毒”。两次贩卖毒品后均容留曹某某在本市官渡区*****栋*单元**室吸食毒品。2019年8月19日,曹某某前往本市官渡区*****栋*单元**室购买毒品时,被民警抓获。
5.2019年8月19日,龙某某向被告人朱某某购买300元的毒品“小马”和“冰毒”,前往本市官渡区*****栋*单元**室拿毒品时,被民警抓获。
2019年8月19日16时许,民警在本市官渡区*****栋*单元**室抓获被告人朱某某、秦某甲,并在被告人朱某某身上查获毒品“小马”可疑物净重2.83克、毒品冰毒可疑物净重2.03克。经鉴定,查获的毒品“小马”可疑物和冰毒可疑物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送检后剩余毒品已被公安机关依法罚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毒品等;2.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等9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朱某某、秦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理化检验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提取、扣押、现场称量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且向他人贩卖毒品后2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甲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2019年8月19日,被告人朱某某、秦某甲已着手实施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被告人秦某甲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莹
2019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秦某甲现羁押于昆明市五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补充证据卷壹册。
3.电子光碟伍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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