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一部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朱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231975********,汉族,中专文化,个体工商户,住湖北省罗田县**镇**巷。因赌博,于2015年5月21日被罗田县公安局罚款人民币200元;因赌博,于2018年11月19日被罗田县公安局罚款人民币500元;因赌博,于2019年12月14日被罗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人民币1500元。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罗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被罗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童某某,女,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231963********,汉族,初中肄业,无业,住湖北省罗田县**镇**村。因赌博,于2019年9月23日被罗田县公安局罚款人民币500元;因赌博,于2019年12月14日被罗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2日并处罚款人民币1500元。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罗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被罗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罗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童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9日至12月14日期间,被告人朱某某、童某某在罗田县凤山镇盛世豪庭小区口的副食店内,以营利为目的,多次组织唐某某、汪某某、叶某某等20余人次,采用打麻将的方式聚众赌博,朱某某、童某某以每场60元至200元的比例从中抽头渔利,共计获利人民币6.39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麻将馆记账本复印件等书证;2.证人叶某某、汪某某、唐某某等人的证言;3.现场勘验、检查等笔录;4.被告人朱某某、童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童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童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组织多人多次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丹
检察官助理:瞿晓漫
2020年5月29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童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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