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太检刑诉〔2019〕273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281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湖北省黄石市人,住黄石市**街道**路**号**栋**单元**室。被告人朱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5日被太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8日由太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纪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2811986********,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湖北省大冶市人,住大冶市**村小区**号**室。被告人纪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11日被太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8日由太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太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纪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4日傍晚,被告人朱某某、纪某某两人来到太湖县**镇**庄**小区**栋**单元**室朱某某住宅,纪某某负责用锡纸开锁工具对大门门锁进行技术开锁,朱某某在旁边负责放风。朱某某打开大门门锁后,朱某某和纪某某两人进入室内,将卧室衣柜抽屉内的一条黄金项链、一个白金戒指、九块袁大头银元、一百余枚各种纪念币及1600余元现金盗走,随后逃离现场,所得赃款赃物两人平分。经太湖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黄金项链、铂金戒指、九块袁大头银元、四枚黄金纪念币、一百余枚各种纪念币价值人民币18270元。2019年9月11日,被告人朱某某、纪某某家属向公安机关退还赃款人民币19870元,已发还给被害人朱某某。
2019年2月21日,被告人朱某某、纪某某来到湖北省黄梅县**镇**小区**栋**单元**室张某某住宅,采取技术开锁的手段,将张某某家卧室皮包内价值一万余元的首饰盗走变卖,所得赃款两人平分。经太湖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首饰价值人民币14082元。2019年9月11日,被告人朱某某家属向公安机关退还赃款人民币14082元,已发还给被害人张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被害人朱某某、张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朱某某、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指认照片;
5.电子监控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纪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张文华
2019年11月8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被羁押于望江县看守所、被告人纪某某现被羁押于岳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_随案移送监控视频光盘二张、同步录音录像光盘十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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