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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罗某某等盗伐林木案)_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东检诉刑诉〔2020〕Z395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6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2528196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村委****号,因犯抢劫罪,于1997年11有8日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2005年1月31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罗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8196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新宁县**乡**村**组**号,现住惠东县**镇**村委**村**农场。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2528197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街道**村**村**号。 

被告人薛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323198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镇**村委**村**号。

上述四被告人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5月2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2日被惠东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惠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罗某某、李某某、薛某某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0日至2020年4月29日期间,被告人朱某某为牟利,以每吨桉树人民币350元的价钱,雇请被告人罗某某、李某某盗伐惠州市**林业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位于吉隆镇平政村委九文地村九文地林场和七星鸡(山名)的桉树,罗某某、李某某两人邀请被告人薛某某一起砍树,三人共盗伐了3车桉树,盗伐的桉树由朱某某以每车400元人民币的价格雇请温某某运输去卖。2020年4月25日和26日,温某某驾驶车辆先后两次共运输了两车桉树去卖。28日上午,朱某某将卖桉树所得的2610元人民币拿给罗某某作报酬,罗某某将该款与李某某、薛某某平分掉。2020年4月29日19时度,温某某再次运载一车桉树途径吉隆镇轿岭村委塘肚村小组路段时,因发生交通事故而死亡。经惠东县林业科学研究所调查,盗伐迹地林木树种为桉树,面积共6.17亩,立木蓄积共8.61立方米,出材共4.95立方米。2020年5月1日,惠东县公安局森林分局将被告人朱某某、薛某某、罗某某、李某某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李某某、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罗某某、李某某、薛某某盗伐林木,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李某某、薛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小光

2020年7月16日 

附件:

1. 被告人朱某某、罗某某、李某某、薛某某现羁押在惠东县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四册,光盘10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 有关涉案款物详见随案移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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