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汝检一部刑诉〔2020〕104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5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61952********,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汝南县,住河南省驻马店市汝南县**街道办事处**村仓**庄**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汝南县森林公安局批准,于2019年10月28日被汝南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年27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聂某某,男,1959年6月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6195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汝南县,住河南省驻马店市汝南县**街道办事处**村**庄**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汝南县森林公安局批准,于2019年10月28日被汝南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年27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汝南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被告人聂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2月7日第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020年2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30日、2019年10月1日和2019年10月9日,被告人朱某某、被告人聂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证的情况下将汝南县**镇**村**庄庄东、南北沟西侧的15棵杨树和汝南县**镇**村**庄北河坡的9棵杨树滥伐。经鉴定:被滥伐的24棵杨树的立木材积为14.1417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
2.证人证言:证人夏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朱某某、被告人聂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被告人聂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证的情况下砍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汝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军朋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被告人聂汉现取保候审于汝南县;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4.证人、鉴定人的名单;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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